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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立法管理地名 不得使用外文译写汉语的地名
作者:台建林 李珍珍   发布时间:2013-04-07 10:00:51


    《陕西省实施〈地名管理条例〉办法》近日施行。办法规定,地名的命名、更名应当尊重当地历史文化,反映地理特征,坚持相对稳定、名副其实、雅俗共赏、规范有序、易记好找和尊重群众意愿的原则。一般不得有偿命名、更名和冠名。

    据陕西地名专家赵林介绍,办法规定“不得使用外文译写汉语地名”。办法明确指出地名名称一般不得重名,避免同音或者近音;地名不得使用外文译写汉语地名;一般不得以人名作为地名,但是历史遗留的用人名命名的地名除外;禁止使用国家领导人的名字和外国人名、地名来命名地名;新建和改建的城镇居民区、道路,一般保留原有地名,确需重新命名的,按照层次、序列、规范的要求予以命名。同时要求对有损国家主权和尊严、带有民族歧视性质、庸俗、影响社会和谐的地名,应当更名。并且对一地多名、一名多写或者形、音、义不统一的地名,应当确定一个标准地名。

    办法对于擅自移动、遮盖、损毁地名标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设置标志部门,责令其限期恢复原状,视情节处以2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 法制网
责任编辑: 李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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