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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名义出具欠条 法定代表人被判清偿
发布时间:2013-04-07 11:00:37


     本网讯(易亮)   公司法定代表人在结算债务时以个人名义向债权人出具欠条,未加盖公司公章,债权人在催讨未果的情况下将其诉至法院。2013年4月1日,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由公司法定代表人袁青生对刘和根砖款人民币70000元承担清偿责任。

    袁青生为宜春盛荣新型墙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2010年4月,袁青生找到刘和根,口头订立买卖合同,在刘和根处购买标砖。2010年8月19日,经刘和根与袁青生结算,袁青生在刘和根处共购买标砖总计941500块,货款计币156474元,袁青生于结算当日出具欠条一张给原告。被告袁青生2011年、2012年陆续付货款86474元,尚欠刘和根砖款70000元。后因宜春盛荣新型墙材有限公司超过3年未年检,被依法注销营业执照,刘和根多次找到袁青生催讨未果,遂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袁青生支付货款人民币70000元。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民法通则》43条: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虽然袁青生为宜春盛荣墙材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但在本案当中,袁青生到刘和根处购买标砖,订立口头买卖合同,在结算时以个人名义出具欠条,欠条上既没有宜春盛荣新型墙材有限公司字样,也没加盖公司公章,并且货款亦由袁青生个人支付给刘和根而非经公司财务,双方均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袁青生签订合同系代表公司的职务行为,故应由袁青生对其所出具的欠条承担清偿责任。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文中人物系化名)



责任编辑: 盼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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