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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私自挪用公司钱 案发不还判三年
发布时间:2013-04-07 09:57:35
本网讯(通讯员 郑伍科 赖海宁)
原任柳州双胞胎饲料有限公司桂林办事处女营业员石小春,在代公司销售饲料并代收货款后,没有将货款上交公司财务,而是私自挪用借给他人。2013年4月2日,广西灵川县人民法院依法对石小春挪用资金一案作出一审宣判:被告人石小春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现年30岁的女青年石小春原是柳州双胞胎饲料有限公司桂林办事处营业员。 广西双胞胎饲料有限公司是内资法人独资企业。2004年7月石小春为该公司驻桂林办事处仓库保管员,2007年4月至2011年12月任办事处营业员,负责接收、保管公司发往办事处的饲料,代公司销售饲料并代收货款。在2008年1月至2011年5月间,石小春代公司销售金苹果等14个品种饲料共计135.56吨,共收得货款人民币396184.80元,收得货款后石小春没有将款上交公司财务,而是未经公司同意,直接挪用借给他人使用。2012年1月,柳州双胞胎饲料有限公司接管桂林办事处业务,石小春继续在办事处任营业员,因借出的货款无法追回,石小春便多次要求客户提前支付货款来填补所借的款项,以应对公司的检查。由于石小春疑点较大,公司即对其账目进行审查,发现其有货款396184.80元一直没有上交公司财务。也无法归还,随后,即向公安机关报案。2012年4月21日石小春在桂柳高速公路灵川收费站被灵川县公安局干警抓获。 该案检察机关以被告人石小春挪用资金提起公诉。灵川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石小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借给他人使用,数额较大不退还,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被告人石小春挪用资金数额较大,至今未退还,应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处罚。但其犯罪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因此,灵川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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