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吕良勇 张婧)
2013年4月7日,江西省德安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民间借贷、保证合同纠纷。判决被告刘升升偿还原告张婷借款本金10万元,并按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支付逾期利息,驳回原告张小风要求保证人李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
判决生效后,原告张婷细读了相关的法律条文,并将《担保法》相关条文的复印件和欠条原件带至法院,咨询办案法官担保期限如何计算,本案中保证人李云的担保期限是否已过期。通过主审法官细致耐心的法律条文讲解,解开了原告心中的不确定和疑惑。“无约定的,担保期限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起六个月”,欠条原件中未约定担保期限,但有还款期限的约定,故从主债务履行期2011年11月开始计算担保期限,显然原告主张担保权的期限已过。原告虽然没有再质疑法院的判决,但是对法律条文有了更进一步的了解。同时,当事人也将此次事件作为“前车之鉴”,为以后的生活敲响了警钟。
此案发生的情况,反映了当下公民个人法律意识的增强,对于法院的判决不再是一味的被动接受,而是有自己对法律的思考和认识,公民的个人维权意识不断提高,这是我们国家构建法治国家的基础。在此,要提醒广大人民群众在增强维权意识的同时还应当增加对法律条文内容和精神的理解,以便更好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利。(文中人物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