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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林检院办理新刑诉法实施首例刑事和解不起诉案
作者:陈前平   发布时间:2013-04-09 11:02:54


    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田林县人民检察院成功办理了新刑诉法实施后首例经刑事和解后不起诉的案件。

    2012年7月26日,广西凌云县吴某彬等三人驾驶货车经过田林县百花寨村屯时,被时任田林县乐里镇百花寨村村民委成员卢某某、李某某、鄂某某及村民以该条道路不允许车辆通行、车辆压坏了路基为由,向吴某彬等索要5000元现金作修复道路资金。当日,吴某彬即向公安机关报案。案发后,卢某某、李某某、鄂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因涉嫌涉嫌敲诈勒索罪,被田林县公安机关取保候审,事发后,卢某某、李某某、鄂某某多次来我院,公诉科对本案是否符合新刑诉法刑事和解程序的适用条件进行了审查,仔细研究案情、分清过错责任、制定和解预案,并约请双方当事人来检察院告知刑事和解权利义务,听取双方对和解的意见。3月初,在该院公诉科的主持下,通过耐心的释法说理,劝解安慰,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卢某某、李某某、鄂某某将5000元退还被害人吴某彬,被害人出具了对犯罪嫌疑人的谅解书。

    鉴于卢某某、李某某、鄂某某具有自首情节,取得赃款归集体使用,且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和退出赃款,取得被害人的谅解。考虑办案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该院根据新刑诉法的规定,依法对犯罪嫌疑人卢某某、李某某、鄂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这是新刑诉法实施后,田林县人民检察院的首例刑事和解案。自新刑诉法实施以来,田林县人民检察院不断创新工作方法,积极探索创新和解工作机制,深入审查案件详情,对于主观恶性不深、有认罪悔罪表现、得到被害人谅解的犯罪嫌疑人,都积极促和解,有效的实现保障被害人合法权益和教育犯罪嫌疑人的双重社会效果,从而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确保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来源: 正义网
责任编辑: 李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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