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检察院> 工作通讯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山东莱西检察院附条件不起诉助未成年人重返校园
作者:卢金增 张冠超 李健   发布时间:2013-04-09 11:33:33


    “感谢检察官对我的教育和挽救,我以后一定遵纪守法,好好学习,不辜负你们的期望!感谢检察机关给了我重回校园的机会!”2013年4月7日,在监护人的陪同下,14岁的犯罪嫌疑人赵东(化名)在《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书》上签下了自己的名字,泪水又一次从他稚嫩的脸上流下,泪水中有悔恨,也有感激。

    这是新刑事诉讼法正式实施以来,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检察院办理的首例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案件。

    2012年11月12日,正在初中四年级就读的赵东在放学回家的路上,因琐事与同学王某发生争吵,继而相互厮打,情急之下,赵东持携带的弹簧刀将王某捅伤。案发后,赵东积极救助被害人并主动投案,但由于受害人伤情较重,11月27日,赵东被该院以涉嫌伤害罪依法批捕。

    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莱西市检察院未检部门接收了该案,未检办负责人李健与干警对案卷进行了认真细致的审查。经查,犯罪嫌疑人赵东与被害人王某系同村且为同学,关系较为密切。在讯问过程中,赵东如实供述了犯罪行为,并对自己因一时冲动而犯下的错误表示万分后悔,同时,他表达了继续上学的强烈愿望。

    经办案干警耐心细致的调解,赵东的亲属积极主动与被害人的监护人达成了赔偿协议,被害人及其监护人明确表示谅解赵东,并希望司法机关对赵东从轻处理。鉴于赵东系刚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投案自首情节且双方已达成刑事和解,本着“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莱西检察院依法对赵东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同时,案件承办人对赵东的情况认真开展了社会调查,通过走访赵东所在村庄的群众和学校老师,办案干警了解到赵东一贯表现良好,此次犯罪系一时冲动,具备监管条件。

    经综合分析,案件承办人认为赵东实施了故意伤害的行为,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鉴于其系未成年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有悔罪表现,且犯罪后主动赔偿并获得被害人谅解,符合刑诉法规定的“附条件不起诉”条件。经报院领导同意,在征询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被害人及其监护人、公安机关意见后,各方均表示无异议,该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的相关规定,对赵东作出了“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并设置了六个月的考验期,在考验期内,赵东如果能够严格遵守有关要求,未出现违反规定的情形,该院将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否则,将依法提起公诉。

   “本案的成功办理为依法开展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的诉讼程序积累了经验,也为我们进一步细化、规范未成年犯罪工作做了有益的实践与探索。”莱西市检察院未成年人刑事犯罪检察办公室负责人李健说。



来源: 正义网
责任编辑: 李霄

分享到:分享数:0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3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