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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伤人父母无力赔偿能否追加爷爷为被告?
作者:龚羽   发布时间:2013-04-09 09:33:07


    【案情】

    2013年3月,中学生许振华因三角恋爱发生冲突,在校外打伤情敌毛之新,导致其轻伤乙级,住院花去医疗费等1万余元。毛家向许振华父母索赔时,才知道对方去年撞死他人,七凑八借赔偿了30万,根本没有钱赔付给毛之新。毛家认为徐振华爷爷较为殷实,对孙子也负有监护义务,遂将毛振华爷爷也一并告上法庭。

    【分歧】

    未成年人伤人父母无力赔偿时,能否追加爷爷为被告?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观点认为,可以将许振华爷爷作为被告。从有利于保护被害人的角度出发,在侵权人成年后有赔偿能力的情况下,可以将其作为被告或追加为被执行人。如果不能再次起诉已成年侵权人或追加其为被执行人,将导致被害人权利得不到充分救济。

    第二种观点认为,不能将许振华爷爷作为被告。理由是缺乏法律依据,未成年人侵权的,自己由财产的应自行负担;没有财产的,应由其监护人承担。并没有规定,监护人无力承担的,债务可以转嫁到亲友身上。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即起诉或追加已成年行为人为被执行人缺乏法律依据,理由如下:

    1、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三条,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都规定被监护人致人损害,由监护人承担责任,该责任为监护人自己责任,而非对被监护人责任之转承或替代。正因为如此,除非审判阶段未成年人有足额财产的,否则均应由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且监护人承担责任后不能向未成年人追偿,该责任亦不因未成年人成年后具备责任能力而转移至本人。

    2、我国民法无单独的民事责任能力制度,民事责任能力被寓于民事行为能力制度之中,即民事行为能力既包括从事合法行为的能力,也包括对违法行为承担责任的能力。无行为能力人即无责任能力人,纵然行为人客观上具有辨识能力,但在法律上依旧无责任能力,不应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民事责任。因此,“责任自负”原理在未成年人侵权案件中不具有说服力,因为行为人当初既无行为能力,即无责任能力;既无责任能力,即无侵权责任。法律规定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才是法定责任人,其应自担责任。追加成年行为人为被执行人,不是体现而是违背了监护人“责任自负”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规定了8种可以在执行阶段裁定追加被执行人的情形,不包括追加成年行为人这种情况,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侵权行为发生时行为人不满十八周岁,在诉讼时已满十八周岁,并有经济能力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为人没有经济能力的,应当由原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行为人致人损害时年满十八周岁的,应当由本人承担民事责任……”该条清楚表明:一是行为人致人损害时不满十八周岁,原则上不承担侵权责任;二是即使不满十八周岁要承担侵权责任,也必须其诉讼时已满十八周岁且有经济能力;三是若诉讼时行为人尚不满十八周岁,即便其十八岁后有经济能力,也不符合承担责任的条件。需要强调的是:“在诉讼时已满十八周岁”的“诉讼”,指的是一次诉讼,而非再次诉讼。虽然,民法通则和侵权责任法的上述条款都规定被监护人有财产时,首先以被监护人财产承担责任,但这一规定显然只适用于受害人对监护人起诉,法院做出判决之时,其本质上为衡平监护人利益的法律政策上的特殊安排,是判决时对监护人责任的减免,不能扩大适用于侵权的未成年人成年后民事程序中。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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