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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设地方性法规实施情况报告制度
作者:余东明 孟伟阳 梁荣合   发布时间:2013-04-10 11:50:28


    记者4月9日从山东省人大常委会举办的地方性法规实施情况报告工作座谈会上获悉,山东省目前已建立地方性法规实施情况报告制度。从提高立法质量的角度建立这一制度,在省级人大常委会中尚属首次。

    据介绍,山东省人大常委会今年3月通过的《山东省地方性法规实施情况报告制度》规定,制定、修改的法规公布实施满一年的,负责法规实施的单位应当于30日之内,将法规公布实施后第一年的实施情况书面报告省人大常委会。

    制度共有十条规定,其主要内容包括:一、负责法规实施的单位全面掌握法规实施情况,及时提交报告;二、密切关注上位法动态,切实维护法制统一;三、及时报告重大变化情况,保证法规顺利实施;四、认真做好配套规定制定工作,提高法规操作性。例如制度第五条规定:“法规实施后,因情况重大变化致使法规或者法规的主要规定已经不能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负责实施的单位应当及时向省人大常委会书面报告。”

    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于建成出席座谈会,并对与会的承担着今年列入立法计划任务的九个省直部门提出要求。他指出,如果以上部门的立法项目顺利出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地方性法规实施情况报告工作顺利展开。

    于建成说,法规实施情况报告制度是立法后评估的重要方式,建立和实行这一制度大大丰富了评估内容、完善了评估方式、增强了评估实效,使立法后评估工作步入了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这一制度的建立既有利于改进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也有利于促进法规实施、增强法规实效,从而有利于山东省人大常委会更好地行使立法和监督职权。



来源: 法制网
责任编辑: 李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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