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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安县检察院出台《意见》规范法律文书说理工作
作者:王海宝   发布时间:2013-04-11 14:44:21


    为做好法律文书说理工作,保障刑事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近日,江西省德安县检察院出台了《关于规范德安县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科刑事诉讼法律文书说理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分为三大部分,围绕不(予)批准逮捕决定和批准逮捕决定在法律文书的说理对象、说理重点和说理程序方面做了具体要求,提出了21条具体工作措施。

    《意见》首先规范了法律文书说理的对象,规定对不(予)批准逮捕决定的,必须向提请机关书面说明理由;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辩护人或者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提出的,可以向其说明理由。对批准逮捕决定的,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委托律师不服提出的,承办人应当说明逮捕理由。

    在法律文书说理重点方面,《意见》要求对不(予)批准逮捕决定的,应区别因不构成犯罪不捕、因无逮捕必要不捕和因无逮捕必要不捕的案件,分别重点围绕不具备犯罪构成要件或符合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的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证据的“三关性”和涉嫌犯罪的性质、社会危害程度、认罪悔罪表现、法定从轻或者减轻、免除处罚情节等羁押必要性方面进行说理。对批准逮捕决定的,则重点围绕罪与非罪、是否符合逮捕的事实和证据条件等羁押必要性方面进行说理。

   《意见》最后还对法律文书说理工作做了程序性的规定。细化了岗位职责,实行承办人、部门负责人和分管检察长“三级责任制”。

   《意见》的出台,将进一步规范该院侦查监督部门的侦查活动,对保障刑事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稳定群众思想、规范群众的上访活动具有积极的预防效果。



来源: 正义网
责任编辑: 李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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