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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朝分手夫妻翻脸 男索彩礼女索陪嫁
发布时间:2013-04-11 10:24:08
本网讯(任秀丽)
4月10日陕西省长武县人民法院庭前调解一起婚约财产纠纷案件,最终在法官的调解下,双方达成一致协议:张斌对彩礼表示放弃,焦娟对陪嫁物表示放弃。双方均表示做不成夫妻,可能是没缘分,但他们永远都是孩子张晓欣的爸爸和妈妈。
2010年7月张斌经人介绍于焦娟相识,同年农历十二月十二日双方便举行结婚仪式,仪式当天,张斌经媒人陈玉梅给焦娟彩礼32000元,2012年2月15日生一女孩张晓欣,由于相处时间较短便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因性格差异较大,没有共同语言,常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且每次争吵后焦娟便离家出走,导致两人关系越来越紧张,无法再继续共同生活,最终张斌诉讼至法院要求焦娟返还其彩礼32000元。 拿到这一案件后,法官仔细翻阅案卷材料,看了张斌的诉状和焦娟的答辩状以及他们各自提供的相关证据之后,找到问题的症结:张斌要求返还彩礼,而焦娟不同意,并要求张斌返还自己的陪嫁物。给他们做庭前调解工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明确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张斌与焦娟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依法讲,收取的彩礼应当返还。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法律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但本案中双方当事人没有领取结婚证,属无效婚姻。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本案中当事人双方属于同居关系,当初购置的陪嫁物应属于焦娟个人所有。双方应当相互予以返还。希望双方能够认真考虑,妥善处理问题。在听取了法官的释法明理后,焦娟讲自己的陪嫁物有电视、洗衣机、冰箱等价值也三万余元,现在这些陪嫁物也在张斌家(张斌对焦娟所说陪嫁物的情况表示认可),现在自己也不想拿走,看能不能折价和彩礼相互抵消。这就要看张斌的意见,最后,张斌和家人商量之后决定自己不再主张要求焦娟返还彩礼,焦娟也表示不再主张要求张斌返还其陪嫁物。双方最终达成上述一致协议。 (文中人名均系化名)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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