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王海波)
2013年4月7日,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以妨害公务罪,判处被告人罗强、林伟杰拘役五个月。
南昌县某某乡罗家自然村的土地被依法征用建“社会福利院”,该村村民认为征地补偿不合理。2012年10月31日8时30分许,由罗年成(另案处理)等人纠集罗家自然村罗强、林伟杰等村民三十余人,手持铁锹、铁榔头、撬棍、鱼叉等工具,来到福利院施工工地,强行阻止工人施工,将施工的车辆赶走,焚烧工地彩旗,拆除已建好的围墙。当日9时许,派出所接警后,民警许见军、陈良、巡防员胡朋鑫在副所长的带领下,前往现场处警,维持现场秩序,制止村民破坏施工现场的行为。当民警许见军用执法记录仪进行现场拍照、录像时,被告人罗强持手中的铁榔头朝许见军肩背部进行殴打,被告人林伟杰抱住民警许见军,其他村民则上前对许见军进行拉扯、殴打,部分村民同时对上前劝阻的民警陈良、巡防员胡朋鑫进行拉扯、殴打。经法医学鉴定,许见军、陈良、胡朋鑫伤情为轻微伤丙级。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罗强、林伟杰伙同他人采取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被告人罗强、林伟杰持械妨害公务,可酌定从重处罚。案发后,两被告人的行为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审理中,两被告人能当庭自愿认罪,均具有酌情从轻处罚情节。为维护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秩序,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文中姓名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