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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地方立法拟增加"同命同价"条款
作者:申东   发布时间:2013-04-15 09:22:55


    近日,在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法制办召集下,宁夏高级人民法院、公安厅交管局、保监局召开《宁夏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同命同价”条款修改专题论证会。今年下半年,新修订宁夏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出台后,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身损害赔偿金“同命不同价”有望成为历史。

    2003年12月4日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20年计算。

    根据公安交管和保险部门核算,一名有劳动能力的城镇人口遭遇车祸死亡,他有可能获得32万至35万元死亡赔偿金,而一名同等壮年的农村劳动力死亡则仅能获得12万元赔偿金。

    今年初,宁夏永宁县发生一起因交通事故致两人死亡的人身损害赔偿案。死亡人员张某系非农业户口,而李某则是农业户口,在死亡赔偿计算中,张某的死亡赔偿金是351580元,李某的死亡赔偿金却只有108200元。

    永宁县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在依法调解中,不仅是死亡赔偿金,还有很多突出不公引发纷争很大。如伤残等级赔偿的标准,同是十级的伤残人员,非农业户口赔偿标准是35158元(17579元×20年×10%);而农业户人员则是10820元(5410元×20年×10%)。这样下来,因户籍不同带来赔偿的不公,给人民调解工作增加了不少难度,也使得农业户的当事人很不情愿接受调解。

    去年6月,宁夏计划重新修订《宁夏道路交通安全条例》。针对群众对“同命不同价”的强烈反响,自治区决定本着以人为本的原则,将“同命同价”条款写入条例。条款具体内容为: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按照自治区城镇居民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



来源: 法制网
责任编辑: 李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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