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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设赌场聚众赌博 浙江五赌徒领刑入狱
发布时间:2013-04-15 08:52:52


     本网讯(臧玉翠 李正飞)   为获取不义之财,浙江江山市五赌徒跨省江西,在横峰县城一居民小区开设赌场,聚众赌博,最终自食其果。2013年4月12日,江西省横峰县人民法院一审宣判一起赌博、开设赌场案。

    江西省横峰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12年4月19日,经被告人张春与李军(已判刑)联系,将横峰县岑阳镇虹桥东路南区一别墅作为赌博场地后,当晚7时许被告人李禄、张春、王沿、宋飞、程明等数十人相继从浙江省江山市来到该别墅内,使用扑克牌作为赌博工具,采取“押小九”的方法进行赌博,从中抽头渔利,之后连续两天晚上在该地聚众赌博。被告人李禄在赌博活动中系主要庄家,并负责分配赌场每天的抽头收益,其本人从中分取赌场每天收益的40%。被告人张春、王沿、宋飞、程明自始至终参加赌博押庄,均分取赌场每天收益的10%。同年4月19日、20日两天晚上,被告人李禄抽头非法获利58 400元,被告人张春、王沿、宋飞、程明各抽头非法获利14 600元。同年4月21日晚上,横峰县公安局接到举报后立即赶赴赌博现场,将在场涉案人员一并抓获,当场缴获赌资875 895元及赌博工具扑克牌40张。

    2011年2月至3月,被告人王沿在李红(已判刑)的邀集下进行开设赌场,招引他人在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航埠镇等地点以押“小九”的方法参与赌博。被告人王沿分得赌场一成抽头,非法获利三万余元。同年3月29日,被告人王沿自动到衢州市公安局柯山分局投案。

    另查明,被告人李禄因犯赌博罪,于2011年3月10日被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被告人王沿因犯赌博罪于2011年6月1日被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江西省横峰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禄、张春、王沿、宋飞、程明以非法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赌博罪;此外,被告人王沿伙同他人以非法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博场所,招引他人参与赌博,其行为触犯刑律,构成开设赌场罪。在赌博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李禄起主要作用,属主犯,应对其所参与的犯罪承担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春、王沿、宋飞、程明起次要作用,属从犯,依法应从轻处罚。被告人李禄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沿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且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其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依法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及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再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王沿在参与非法开设赌场犯罪案发后自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所犯罪行,属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李禄、张春、王沿、宋飞、程明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张春、宋飞、程明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可宣告缓刑。鉴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相关法律条文,江西省横峰县人民法院以赌博罪判处被告人李禄犯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判处被告人张春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以赌博罪、开设赌场罪两罪并罚判处被告人王沿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并撤销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2011)衢江刑初字第153号刑事判决中对被告人王沿的宣告缓刑部分;判处被告人宋飞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判处被告人程明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随案移送的供犯罪所用的记账本二本,予以没收。



责任编辑: 盼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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