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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权异议审查期间能否准许原告撤诉
作者:简顺民 晏胜民 发布时间:2013-04-15 11:15:26
【案情】
2009年5月20日江西省上高县的甲有限公司与江苏省无锡市的乙有限公司签订《稻谷剥壳机销售合同》,乙公司向甲公司购买稻谷剥壳机3台。2009年12月3日甲公司以乙公司提供的剥壳机存在严重质量瑕疵,使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为由,向上高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解除合同,甲公司退还剥壳机,乙公司返还购货款并赔偿经济损失。在答辩期内,乙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上高县人民法院对该案无管辖权。上高县人民法院在审查期间,原告甲公司向上高县人民法院提交撤诉申请。 【分歧】 本案的争议毕节市人民法院能否准许原告华禹公司撤诉?对于本案如何处理有二种观点: 一种意见认为:应当准许甲公司撤诉。理由为:根据民诉法一百三十一条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原告在宣判前申请撤诉,只要是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不侵害第三方的合法利益,不是恶意诉讼,当事人就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被告的管辖权异议是因案而起,是建立在原告起诉的基础上,既然原告已撤诉,对管辖权异议的审查已无必要。人民法院应当及时作出准许原告撤诉的裁定,该案即告终结。 另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乙公司一旦提出管辖权异议,人民法院对该案是否享有管辖权,就处于“待定状态”,在管辖权异议排除之前,人民法院对该案无审判权,根据我国民诉法规定,只有对案件有管辖权的法院才能作出是否准许原告撤诉的民事裁定,因此,人民法院无权作出准许原告撤诉的民事裁定。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 理由如下: 管辖权异议期间原告撤诉应否准许这个问题,法律上无明确规定,应该结合现有的法律规定进行法理分析。管辖权异议成立与否属于程序审查的范畴。有关管辖权异议的法律规定,主要见于《民诉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据此,管辖异议权是当事人不可剥夺的诉讼权利。由此可以理解为:只要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人民法院就应当作出相应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在经济审判工作中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的若干规定》第5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应当认真进行审查,并在15日内作出异议是否成立的书面裁定。当事人对此裁定不服提出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书面裁定。”从以上规定中可以看出,只要是当事人在提交答辩状的法定期限内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法院就应当进行认真审查,并根据审查结果在15日的期限内,分别作出移送管辖(审理)或者驳回异议的书面裁定,当事人不服一审裁定提出上诉的,二审法院也应依法作出裁定。也就是说,审理期间一旦当事人提出了管辖权异议,法院就启动了对该异议成立与否进行审查的程序,对案件实体上的审理应该先行“中止”。此时,法院首先要解决的是管辖审理权的问题,其后谈能否自由处分诉权才有意义。 撤诉是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行使处分权的行为,但是当事人对这一权利的行使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对撤诉申请审查后,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予以准许,否则将不予准许。民诉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也就是说,须经法院审查确认后才能得以准许,而并非是对当事人的撤诉申请一律准许。一般情况下,只要无规避法律、无侵害第三方的合法利益等特定的情形出现,法院原则上都应裁定准许当事人撤诉。但原告的撤诉发生在被告已提出管辖权异议的特殊情况下,涉及到审判权的归属问题。而法院对原告撤诉申请的审查确认,既是对原告诉讼的程序审查,也可能涉及对原告诉讼的实体审查。裁定准许撤诉是审查以后的实体处理结果。撤诉与判决、调解一样,都是案件审结的一种方式。裁定准许当事人撤诉实际是对案件进行实体审理。但是在当事人依法提起管辖权异议期间,受诉法院是无实体审判权的,其不能作出是否准许原告撤诉的裁定。 管辖权异议是否成立,最终不由受诉法院决定。其不能以原告已提出撤诉便想当然地认为管辖异议自动失效或不成立,再无须进行审查,案件已经可以结案,并可制作裁定准许原告撤诉。如果不顾及审判权归属问题,受诉法院自主作出准许撤诉的裁定,一旦最终确定案件移送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管辖,但案件已因该裁定而结束,必将造成难以解决的矛盾。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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