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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抚州金溪县检察院采取多举措优化办案模式
作者:汪建兴 赵敏   发布时间:2013-04-15 14:32:57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提高案件审查逮捕的准确率,今年以来,江西省抚州市金溪县检察院在侦查监督科工作中积极探索适应新出台法律法规的办案机制,总结办案经验,采取多项有力举措,优化办案模式,提高办案效率。

    严格遵守办案时限,杜绝超期羁押现象。该院在确保办案质量的前提下,针对一些较为复杂的案件,制作案件办理备忘录并张贴于办公桌醒目位置,以随时提醒案件承办人员注意办案期限,并着重对是否符合逮捕法定情形等关键性问题进行审查,严防案件超期办理。对一些轻微刑事案件则在准确把握相关要件的情况下做到快审快捕。特别是在受理移送审查逮捕案件数量较少时,警示办案人员绝不拖拉,随时做好应对受案较频较多情况的准备。

    同时,加大办案工作力度,提高审查逮捕准确率。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将辩护律师介入刑事诉讼的时间提前至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且赋予其更多的权能,这就给办理审查逮捕案件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对此,该院要求侦监部门干警强化工作力度,在全面阅卷了解案情的前提下积极听取犯罪嫌疑人的辩解意见,尤其是辩护律师所就是否具有逮捕必要性以及适用其他强制措施的意见,并在此基础上强化对相关定罪证据的审查,而不纠缠于与案件事实无关的细枝末节。此外,在制作《审查逮捕意见书》时,注重加强对逮捕理由部分的分析和说理,以强化其说服力。

    强化事后监督审查,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按照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规定,该院要求案件承办人在每个报捕案件办结后,对相关案情予以跟踪关注,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建议予以释放或变更强制措施。并且要求侦查监督部门密切与侦查机关之间的联系,在自侦案件审查逮捕工作中加强与本院自侦部门的沟通协调。这一举措的提出和落实,既是履行宪法所赋予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直接体现,又是切实维护和保障犯罪嫌疑人正当权益不受侵害的必然要求。



来源: 正义网
责任编辑: 李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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