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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途中意外致死的责任划定
作者:戴启洪 刘媛   发布时间:2013-04-15 16:01:15


    【案情】

    2011年9月18日,单位组织周伟业等人与家属共71人旅游,并与一家旅行社签订《国内旅游组团合同》,对旅行线路等进行了约定。旅游行程表载明:门票、住宿、用餐、导游、交通、火车、保险合计每人830元。其中保险为每人10元,含旅行社责任险及旅游意外险。旅游组团合同签订后,周伟业所在单位先行向旅行社支付了周伟业等11名退休人员家属的团费。旅行社即为周伟业等71人组团成行,周伟业所在单位也派出随队保健医生高涛。2011年11月16日中午,旅游团抵达玉山,晚住宿于酒店。旅行社安排周伟业与熊明两人同住一间房。熊明于19时左右离开房间到其他房间找人聊天后接着打牌。2011年11月17日凌晨1时30分,熊明返回房间时,发现周伟业侧卧在卫生间地板上,立即呼叫随队医生高涛及120急救。经随队医生高涛及120检查后,宣布周伟业已无生命迹象。2011年11月17日,兴国县公安部门出具证明:周伟业于2011年11月17日凌晨被发现在酒店房间死亡,经侦查排除他杀,系意外死亡。后周伟业家属与酒店达成赔偿协议,酒店出于人道主义支付周伟业家属56000元。

    另查明:2011年1月1日,旅行社作为甲方与乙方保险公司签订期限为一年的《旅行社旅客意外伤害组合保险协议书》(下称:组合保险协议书)。约定:甲方组织的旅游团队的全体成员,包括旅游者及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的导游、领队等工作人员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甲方作为投保人向乙方投保旅游意外伤害组合保险;乙方在保险责任有效期内,承担意外身故保险责任。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时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事故导致身故,乙方按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同时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国内旅游保险金额为100000元,旅游天数2~20天保险费为每人1.5元; 65岁以上被保险人保额减半。

    【分歧】

    周某的家属认为事故的发生是由于旅行社在其主观上缺乏对游客的安全保障意识,造成周伟业意外死亡,旅行社违反合同的义务表现在收了费,却没有买旅游责任险,合同中规定每人缴纳830元,其中含旅行社责任险及旅游意外险每人10元(按照此交纳的保费所得的保额至少是250000元)因此,旅行社需承担责任。保险公司系旅行社的旅游保险单位,该保险公司应当在保险限额内承担周伟业死亡赔偿责任。

    旅行社则认为,作为本次旅游的组织者和实施者,旅行社没有任何违约行为,周伟业的死亡与旅行社的服务没有直接的关系,并不是由于旅行社的服务存在瑕疵所造成的,故旅行社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保险公司认为,周伟业的家属未提供周伟业系意外死亡的证明,不符合保险理赔的条件。

    【评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一、旅行社是否违约,若违约应如何承担违约责任;二、周伟业的死亡是否符合保险公司理赔条件及具体赔付的金额。

    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本案中,周伟业所在单位组织周伟业等人与旅行社签订旅游合同,周伟业与旅行社成立旅游合同法律关系,旅游合同系双方真实意见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属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合同义务。合同签订后,旅行社亦收到部分团费,并按约组织旅游。鉴于该旅行团主要成员为退休职工,年龄偏大,旅行社作为旅游经营者针对该特殊群体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当采取特别标准(高于普通人员的标准),而周伟业意外死亡于其入住的房间卫生间内,在次日凌晨才被打牌回房的同住人员发现,已致错过了及时抢救的时机,旅行社作为旅游经营者,对旅游团各成员在旅游期间的安全,有提醒、注意和保障的义务,故旅行社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关于违约赔偿金额,本案属违约纠纷,而不属侵权纠纷,故违约责任的承担应适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根据我国合同法关于违约赔偿的规定,违约给合同另一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故违约赔偿具有补偿的性质,并具有一定的限度。旅行社因违约对周伟业意外死亡的赔偿额,应为包括丧葬费在内的处理后事所发生的损失。

    关于第二个争议焦点,周伟业作为投保人,旅行社代为办理投保手续并代为支付了保险费,周伟业与保险公司之间的保险合同关系成立,且周伟业意外死亡系发生在保险期间,故周伟业的家属主张保险公司赔付的要求依法应予支持。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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