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检察院> 检察快讯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安徽凤阳县检察院捕前促和解推进理性执法
作者:吴长忠 李胜利   发布时间:2013-04-16 10:54:54


    近日,安徽省凤阳县检察院以无逮捕必要为由,依法对一起轻伤害案件犯罪嫌疑人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同时成功促成当事人双方和解。

    今年2月1日10时许,个体包工头王某承包凤阳县紫荆城工地桩基工程完工后,多次索要承包费未果,春节将近,王某带10几名工人来到位于该县临淮关镇小康路紫荆城售楼部门口,向开发商讨薪时,与其工程部的曹某某等人争执,后因言语过激发生殴斗。王某向曹某某嘴部打了一拳,致曹的上嘴唇呈“人”字形贯通伤。经鉴定,曹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

    此案提请该县检察院审查逮捕时,承办检察官阅卷发现,犯罪嫌疑人王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致人轻伤,其行为涉嫌故意伤害罪。但鉴于本案系春节前讨薪引发,且案发后王某主动交代犯罪事实,具有悔过表现。随后,办案人员与犯罪嫌疑人见面,对其面对面地做好法律、政策宣讲工作,教育他学法守法,通过协商或法律渠道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王某对自己的错误行为后悔不已,自愿一次性赔偿被害人各种损失,以取得对方的谅解。经努力,双方签订和解协议,被害人书面要求不再追究王某法律责任。鉴于此,为切实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该院研究对王某作出了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据悉,今年以来,凤阳县检察院积极贯彻落实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积极探索平和、理性执法的机制。他们注重了解案外矛盾产生、升级的深层次原因,找出产生矛盾的“源点”,寻求化解矛盾的“支点”,全面掌握案件发生的背景,构建刑事和解的基础。对于符合刑事和解条件的,在切实保证被害人及其家庭及时得到实际赔偿的情况下,努力促成当事人达成和解,力促受损的社会关系能够得以基本修复,最大限度地保障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和促使犯罪嫌疑人重归社会。此举不仅减少了不必要的羁押,而且缓解了案件当事人间的对立关系,维护了社会和谐稳定。



来源: 正义网
责任编辑: 李霄

分享到:分享数:0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3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