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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兴文县检察院开展提升办案技能专项活动
作者:刘德华 詹成刚 王朝勇 发布时间:2013-04-16 11:05:22
讯问未成年人时应通知法定代理人到场而未予通知,公安机关收集到的证据效力如何?4月8日,四川省兴文县检察院利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将该份证据予以排除,并对涉嫌故意伤害罪的犯罪嫌疑人舒飞(化名)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犯罪确凿却不批捕?一件普通的不捕小案,却引发县公安机关“小题大做”,开展为期1月的适应新刑诉法,提升办案技能活动。
涉嫌故意伤害罪的犯罪嫌疑人舒飞刚满过16周岁。2013年2月24日晚11时许,舒飞听说一要好朋友被刘鹏欺负了,便和朋友一起去找刘鹏的麻烦。见面后,双方发生争吵继而扭打在一起,舒飞在殴打过程中用随身携带的弹簧刀连刺刘鹏背部三刀。经鉴定,刘鹏的损伤程度已达轻伤。公安机关以舒飞涉嫌故意伤害罪向检察机关提请批准逮捕时,兴文县检察院未检办的检察官审查发现: 犯罪嫌疑人舒飞刚满过16周岁,但公安机关在讯问犯罪嫌疑人舒飞时却未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违反了刑诉法第270条:“对未成年刑事案件,在讯问和审判的时候,应当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的规定。因此,检察官认定公安机关收集证据程序不合法,该供述属非法证据应予以排除;检察官还发现,该案无目击证人看见刘鹏系舒飞刺伤,证明舒飞涉嫌故意伤害犯罪的证据不足。综合考量,检察官依法对舒飞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检察院的这份不批准逮捕决定应该引起我们办案干警的重视啊,我们局党委也应该好好反思,如何严格落实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要求,在执法办案中切实做到执法规范、程序合法,做到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兴文县公安局负责人决定“小题大做”,以此为契机,开展为期一个月的“增强规范意识提升办案技能”作风建设暨技能比武专项活动。目前,此项活动正在开展之中。 来源:
正义网
责任编辑:
李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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