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法院> 工作通讯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重庆渝北法院行政案件撤诉率高达80%
作者:徐伟   发布时间:2013-04-17 09:33:05


    今年以来,渝北区法院坚持以案结事了为目标,把协调工作贯穿于行政审判的庭前、庭中和庭后各个阶段,协调撤诉率创历史新高,促进了社会和谐。今年1—3月份,共审结行政案40件,其中32件通过协调解决了争议,以原告撤回起诉结案,撤诉率达80%,同比提高34.7个百分点。

    一是注重原告诉求与被告行政职权的平衡。认真分析研究案情,搞清诉讼争议焦点,找准案件实质矛盾和症结,提出既维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又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具体协调方案,力求得到双方当事人的共同理解和认可,从而达成和解协议,实现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从根本上解决问题。此类案件占到撤诉案件结案数的45.8%。如因征地拆迁引发的系列案件,当事人不管是要求确认征地拆迁公告违法,还是要求撤销土地行政处理决定书、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书,最根本的问题就是补偿,就补偿问题达成协议,就从实质上解决了矛盾,所有的问题都能迎刃而解。

    二是注重发挥诉讼代理人参与协调优势。对有诉讼代理人的案件,注重发挥诉讼代理人文化水平较高、熟悉法律的优势,通过代理人做当事人的协调工作促成撤诉,此类案件占到撤诉案件结案数的13.6%。如冉某某诉重庆市某税务局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分局确认违法、行政赔偿三案,原告委托其兄作为诉讼代理人出庭应诉,因税收方面的法律法规政策性很强,普通大众都不够了解,原告一直坚持认为被告违反法律规定多收税款,要求确认被告的行为违法并予以赔偿,承办法官通过向原告代理人释明法规政策,并把握住原告对自己代理人的信任心理,邀请其共同向原告做工作,有效消除了原告的质疑,促使其撤回起诉。

    三是注重区分类型有效提高协调成功率。对一些通过行政诉讼不能解决问题的案件,通过为当事人释明法律,指明可行的救济途径,促使原告自愿撤回起诉,该类案件占撤诉案件结案数的9%。对一些要求改变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通过做被诉行政机关工作,行政机关主动改变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在案件宣判前达到了自己的诉讼目的,主动自愿撤回起诉。此类情形占撤诉结案数的13.6%。对一些要求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类的案件,在诉讼程序中经过法院协调,行政机关履行了法定职责,作出了答复,原告达到了诉讼目的,遂撤回起诉。该类案件占撤诉案件结案数的9%。对劳动行政确认类案件,注重协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矛盾,协调时充分把握好度,把握好原告与第三人的赔付临界点。对于有协调空间的,尽量做好协调工作,使案件得到圆满解决。该类案件占撤诉案件结案数的9%。



来源: 法制网
责任编辑: 李霄

分享到:分享数:0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3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