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搭车人搭车出事故 司机有错须担责
发布时间:2013-04-17 08:29:55


     本网讯(通讯员 胡件平 李娜)   本是好意无偿搭乘他人,却最后好心办坏事,发生交通事故,2013年4月16日,江西省东乡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无证驾驶摩托车的肇事司机胡晓平因为具有过错,被判赔偿搭车人徐冬冬各项损失17107元。

    2012年4月27日11时50分左右,被告吴猛驾驶轿车从抚八线“广本4S店”内由南向北行驶出来至抚八线左转时,与被告胡晓平驾驶的普通二轮摩托车(后载徐冬冬)沿抚八线由西向东行驶而来相撞,引发造成胡晓平、徐冬冬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2012年5月4日,抚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三大队对本次交通事故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当事人吴猛驾驶机动车进出道路时,未让在道路上正常行驶的车辆先行,未确保安全通行,其行为违反《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是造成本次事故的主要原因,应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当事人胡晓平无证驾驶机动车,未确保安全通行,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四款及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是造成本次事故的次要原因,应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当事人徐冬冬属正常乘车,无违法行为,不负本次事故责任。事故发生之后,徐冬冬被送往医院进行救治,产生医疗费26840元,并被司法鉴定机构鉴定为伤残九级。

    法院同时审理查明,事故发生时胡晓平系无偿搭乘徐冬冬,其并未向徐冬冬收取任何费用。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造成公民身体伤害的,应由侵权人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吴猛驾驶机动车进出道路时,未让在道路上正常行驶的车辆先行,未确保安全通行,是造成本次事故的主要原因。当事人胡晓平无证驾驶机动车,未确保安全通行,是造成本次事故的次要原因。抚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三大队对本次交通事故的原因分析和责任认定所依据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且各方当事人均无异议,故法院予以确认。据此,根据事故责任划分,当事人吴猛与当事人胡晓平、徐冬冬在此次交通事故中的过错程度以及该过错程度与损害结果发生的原因力关系,法院酌定由当事人吴猛、胡晓平对于原告的经济损失各承担70%、30%的赔偿责任。同时,考虑到本案中被告胡晓平属无偿搭乘原告徐冬冬,出了交通事故如果让驾驶者承担与有偿搭乘者一样的责任,对于好意搭乘者也不公平,因此可以适当酌情减轻好意搭乘者的责任,故法院酌定由被告胡晓平对原告徐冬冬承担21%的赔偿责任。法院遂作出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 盼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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