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陈子娟 王婷)
本是欢庆乔迁的人间喜事,却由于不当燃放了质量不合格的烟花,致使赴宴人员何建民眼睛被炸伤,喜庆之事染上了不应有的“尘埃”,徒添了许多伤感。2013年3月22日,江西省铅山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赔偿纠纷案件,经法院组织调解,原、被告达成了调解协议。
2012年1月8日晚,原告何建民参加被告吴伏祥的乔迁之宴,就餐时不料正在燃放的烟花倒地四射,导致右眼被炸伤,经诊断为:右眼眼球破裂伤,右眼上睑裂伤,经住院二次手术治疗并植入义眼。经司法鉴定,结论为:伤残五级。另查明,燃放的烟花系被告费文志应吴伏祥的委托所购买,该烟花为广丰县麟辉出口花炮有限公司生产。因此,何建民将吴伏祥、费文志与广丰县麟辉出口花炮有限公司告上法院,要求三被告支付残疾赔偿金等共计人民币348000余元。
烟花的生产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稍有差池就会发生严重的后果;烟花的燃放也应当采取正确的方式方法,不按规定燃放同样会发生人间惨剧。对于赴宴赴出横祸的何建民来说,他遭受了巨大的伤痛,应该得到应有的赔偿。在办案法官真诚的调解下,原、被告终于达成了调解协议:由被告吴伏祥、费文志各赔偿原告何建民人民币60000元,广丰县麟辉出口花炮有限公司赔偿原告人民币180000元。最终,这起染上“尘埃”的喜事终于被妥善处理,他们的天空也恢复了明亮的色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