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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带责任被强执 请求追偿获支持
发布时间:2013-04-17 10:13:24


     本网讯(王军 刘为嵩)   男子因为散伙前债务被法院强制执行,诉至法院向合伙人追偿获支持。近日,江西省于都县人民法院对一起合伙债务纠纷进行一审宣判,判决被告李明生向原告钟天水偿还9491元,被告李永和向原告钟天水偿还9491元,被告张宝应向原告钟天水偿还2008元。

    1997年10月,钟天水与李明生、李永和、张宝应合伙经销柑桔而向丁庆华借款25000元,并约定月息25‰。借款到期后,四人未清偿借款,当年底,钟天水等四人对合伙帐目进行清算,对尚欠丁庆华25000元的偿还确定了各合伙人应承担的份额,即钟天水承担2317元,李明生和李永和清偿20513元,张宝应负责2170元。由于四人未依约清偿合伙债务,债权人丁庆华诉至法院主张权利,经法院判决钟天水等四人按其确认份额清偿并支付利息,四人相互承担连带责任。判决生效后,四人均未付款,丁庆华向本院申请执行。2012年2月,法院依法对钟天水在信用社的存款20990元予以扣划。钟天水为此诉至法院要求追偿。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与三被告因合伙事务而产生的债务,本案当事人经协议约定了各合伙人应承担的债务份额,但当事人未依约履行各自的义务,债权人依法主张权利后亦按其约定的比例判决其履行义务。经法院强制执行,原告偿还了合伙债务,对超过自己应当承担的数额,原告依法享有向其他合伙人追偿之权利,原告之请求依法应予支持,故作出上述判决。(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责任编辑: 盼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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