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四川省荣县检察院首次对民行案件进行立案监督
作者:程德容 汪乾凯 发布时间:2013-04-18 10:53:56
近日,四川省荣县人民检察院对一起人身损害赔偿案实施立案监督,这也该院在“新民诉法”施行以来对该法新修内容的第一次大胆实践。
2012年7月3日, 荣县留佳镇村民黄国川、熊文君9岁的大儿子黄俊人在原荣县星宝煤矿废弃的矿场玩耍时,不幸滑入该场地中积水深达数米的砂坑溺水而亡。2012年11月1日,黄国川、熊文君以井场管理不善、存在安全隐患为由向县人民法院起诉留佳镇人民政府和荣县星宝煤矿,请求给予受害人人身损害赔偿。而县法院接到此诉状后,在法定时限内未受理立案,也未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 2013年1月,黄国川、熊文君转向荣县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要求检察机关监督人民法院及时对该案进行立案审判。按照老的《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只能对民行案件进行审判监督,而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新规扩大了人民检察院进行民事行政检察的范围,对民事案件的整个诉讼活动(含立案环节)都有了检察监督权。据此,荣县检察院对该申诉进行了认真的审查,并认定申诉人的起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法院应当受理立案。荣县人民检察院遂向荣县人民法院提出了立案监督的检察建议。 据悉,收到检察建议后,荣县人民法院已对该案依法受理立案。 来源:
正义网
责任编辑:
李霄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