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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江堰检察院实施首例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档案封存
作者:傅鉴 都检 罗杰文 发布时间:2013-04-18 10:55:16
近日,四川省都江堰市检察院根据修改后刑诉法及四川省检察院关于未成年人轻罪档案封存的相关规定,对一起因犯抢劫罪被判处刑罚的两名未成年人犯罪记录进行封存,这是修改后刑诉法实施以来该院首例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案件。
据查,2012年8月29日,被告人杨某、袁某在都江堰市太平街灌运处临时办公楼附近,采用持刀威胁手段抢走途经此地的被害人王某现金人民币400元及中兴手机一部。经都江堰市检察院提起公诉后,该市法院对二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判决后二被告人均未上诉。近日,都江堰市检察院在收到判决书后对裁判结果进行了审查,认为二未成年人犯罪时均未满十八周岁,且判处刑罚均在五年以下,符合犯罪记录封存条件。随后该院启动犯罪记录封存程序并制作了决定书。事后,承办人将该案的犯罪证据、诉讼文书、工作笔录等材料装订成卷宗后移交该院未成年人刑事档案专柜,由专人对决定封存的未成年人犯罪档案进行管理,加密保存,除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和国家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外,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封存的犯罪记录,且不提供未成年人有犯罪记录的证明。 实施这项举措,不仅是对涉案未成年人教育、感化、挽救方针的具体落实,而且有利于未成年人走出心理阴影,防止他们走入自暴自弃甚至二次犯罪的歧途。 来源:
正义网
责任编辑:
李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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