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蓬安县检察院案管中心"四色"评案办理机制显成效
作者:刘德华 罗卫红 发布时间:2013-04-19 14:00:04
四川省蓬安县院案件管理中心按照高检院、省市院有关案件管理的相关规定,结合《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蓬安县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办法》和该院与法院、公安、司法联合会签的《关于加强刑事案件管理的意见》等相关文件规定,创新采用“四色”评案办理机制,严把案件审查关,切实做到“把入口、严过程、审出口、评质量”,取得了令人刮目的效果。
该“四色”评案办理机制即案管中心把受理公安送交的案件、审查各部门转出的案件、登记法院办结的案件按办理质量评价为“红、橙、黄、绿”四类。绿色案件表示办理质量优良,程序完全规范;黄色案件表示案件存在一定缺陷,必须予以补充办理;橙色案件表示案件存在证据、程序或适用法律上的重大缺陷,应派专人督办;红色案件表示案件存在严重违反程序、司法人员可能存在舞弊行为,需提出检察建议改正或抗诉,院纪检、监察、反贪、反渎等部门也将调查案件办理过程。该“四色”评案机制对公安、法院和该院各办案部门都起到极强的警示作用,大大促进了办案质量的提升。 运用该机制,蓬安县院案管中心成功办理多起公安移送的瑕疵案件。如邓某某、何某涉嫌抢劫案。邓、何二犯作案时均系未成年人(邓某某不满17周岁、何某不满18周岁),且为在校学生,以暴力手段抢得同学朱某手机一部,价值400余元。到案后,二嫌疑人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深刻地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向被害人赔礼道歉并赔偿了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并请求不给予其刑事处罚。该院案管中心在受理过程中进行初审时,发现该案移诉意见书显示邓某某、何某抢劫案发后,取得了受害人的谅解并出具了“谅解书”,但案卷中未装入该“谅解书”材料,立即发出黄色通知书。公安机关非常重视,立即按要求补查补送了邓某某、何某抢劫案的“谅解书”。 又如黄龙贵、李仁民盗窃案,公安机关查明二嫌疑人均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不满五年(实际只有两年)又重新犯盗窃罪,而且所盗财物数额巨大。而黄某某、李某某均有犯罪前科且被判处过有期徒刑,但案卷证据材料中只有其供认和原刑事判决书,没有“刑满释放证明书”。因“刑满释放证明书”是案件处理和法院量刑的重要依据,该院案管中心立即发出黄色警示通知书。公安机关很快查明情况并补送了相关证据材料和黄某某、李某某盗窃案的“刑满释放证明书”。 案管中心运用该机制成功督促法院对余某聚众斗殴罪一案再审。2008年10月22日,余某在提起公诉法院受理后脱逃,法院依法对该案中止审理。2012年10月19日,余某主动到法院归案,该案于11月1日公开审理。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考虑余某当时属未成年人和从犯等情节,法院于11月19日判处余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法院对该案定性和量刑均无不当,但该案的人民陪审员之一退休前曾在蓬安县院公诉科工作。经查,该案确系案件原来的承办检察人员现在又在该案中做陪审员。案管中心立即发出橙色通知书,目前,法院已对该案再审。 “四色”评案办理机制有效督促办案人员集中精力办精品案、提升效率办快速案、紧贴民心办亲民案,确保了办理案件做到不偏不倚、不枉不纵、公平公正、合情合理合法,得到有关领导的高度评价。 来源:
正义网
责任编辑:
李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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