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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拟修改法律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
作者:崔清新 常志鹏   发布时间:2013-04-24 08:43:51


    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4月23日审议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草案。中国现行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自1993年出台至今已有20年。随着人们消费方式、消费结构和消费理念的巨大变化,这部法律亟待调整和完善。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李适时在作草案说明时说,近年来在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出现了不少新情况新问题,“有必要适时修改这部法律,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

    李适时介绍,随着信息技术的广泛应用,通过网络、电视、电话等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方式逐渐兴起。与传统消费方式不同的是,消费者主要通过经营者提供的图片、画面或文字等选择商品,难以辨别商品的真实性。

    以2012年度北京市工商部门、北京市消费者协会受理消费者申投诉情况为例,在5.34万件申投诉量中,服务类申投诉比重超七成,其中涉及网购的数量居第一位,超过全市服务类申投诉总量的一半。

    北京市工商局副局长黄晓文介绍,消费者网购申投诉主要集中在手机及手机配件、服装鞋帽、家用电器、食品等领域。申投诉反映的问题主要是:商家不履行活动承诺、擅自取消订单、商家拖延送货、购买的产品无法正常使用等问题。

    对此,23日审议的草案从保护消费者知情权角度明确规定: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经营地址、联系方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真实、必要的信息。

    在保护消费者选择权方面,草案赋予了网购消费者在适当期间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但根据商品性质不宜退货的除外。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货物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价款。

    中国互联网协会法律专家胡钢评价说:“草案规定商家有完整、如实告知的义务,草案对网购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后期选择权的规定比现行消法更细。”

    针对网购商品七日内退货的规定,胡钢介绍,七天在业内叫冷静期或反悔期,这一规定符合国际立法惯例。

    在保护消费者的损失赔偿请求权方面,草案规定当网络交易平台上的销售者、服务者不再利用该平台时,消费者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

    胡钢认为,这一规定加大了网络交易平台商的责任,保障了网络消费者的权益,是“重大突破”。

    然而,目前网购交易中70%来自“个人”对“个人”的交易,如何规范这类交易中经营者行为,这次修改并未涉及。

   “非现场购物不仅要强调契约自由还要讲公平正义,应该严格用经营额或代售商品的数量加以区分是否属于商业行为,以确保这类消费者的利益。”胡钢说。

    个人信息保护难也成为目前普遍困扰消费者的一个顽疾。对此,草案明确: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被收集者同意。同时,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

    胡钢指出,目前很多领域都存在把获取的消费者信息与其他商家共享或再许可的不良现象。虽然侵权责任法已将隐私权作为中国公民享有的重要民事权利之一,这次草案的修改细化了消费者领域对个人信息的保护。

    此外,强化退货、更换、修理的“三包”规定也是这次修改的一大亮点。

    草案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承担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合同法规定的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的,可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中消协律师团团长邱宝昌指出,现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没有规定“三包”的具体天数。这次草案规定,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自收货之日起七天内,消费者仍可以不符合质量要求解除合同,扩大了退换的条件。

    不过邱宝昌建议,草案还应该进一步明确,退换货若产生其他费用,如交通运输费用等,经营者还要承担相应费用。



来源: 新华网
责任编辑: 李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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