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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曹县检察院为涉罪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援助
作者:贾富彬 陈永飞   发布时间:2013-04-24 13:37:07


    “没想到俺犯下重罪的人,也能得到法律援助,真是太感谢政府,太感谢检察官了,俺一定好好地交代自己的罪行,真心赎罪,等待法律对俺的判决”,这是日前涉嫌故意杀人罪的犯罪嫌疑人宋付生得知获得法律援助律师为其辩护时,激动的对山东省曹县检察院办案检察官说的一番话。

    宋付生是山东曹县人。1993年3月20日傍晚,因家庭矛盾,宋付生与其二哥宋某某在本村东西大街上发生争吵、厮打。厮打过程中,宋付生将自制刀具扎在宋某某腹部,刺穿其肺脏、膈肌、肝脏,致宋某某死亡。当晚,宋付生随即潜逃。2012年11月28日,宋付生在陕西省咸阳市胡家寨村被当地警方抓获。

    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曹县检察院办案检察官审查案件时了解到,宋付生在逃期间,其妻子带着女儿改嫁,父亲已去世多年,没有亲属为其委托辩护人,而其本人又没有经济能力聘请律师,符合提供法律援助的情形。该院及时向法律援助中心发出《曹县人民检察院指定辩护函》,曹县法律援助中心随即依法指派专职法律援助律师崔振林为宋付生的辩护人。

    去年五月份,曹县检察院经与该县法院、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等部门协商同意,制定《曹县人民检察院指定辩护函》,为家庭困难、未成年人、盲聋哑人等社会弱势群体犯罪嫌疑人提供指定法律辩护,解决他们在起诉阶段的辩护维权问题。该函规定,检察机关在受理审查起诉案件时,对发现因家庭经济困难请不起律师,以及未成年人、聋哑人、残疾人等弱势群体犯罪嫌疑人有应当或者可以为其指定辩护的,而本人及其监护人未委托辩护人,也没有为其指定辩护的情况,应及时向法律援助中心发出指定辩护函,由法律援助中心指定一至两名律师为其提供法律辩护,充分保护他们的刑事诉讼权利。目前,该院已发出23份指定辩护函,均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指定辩护函》一方面有效避免了被告人因为行为能力不完全、自行辩护和对客观事实表达能力差异等原因,在缺乏法律援助的情况下,丧失诉讼权利的行使;另一方面,指定辩护人在审查起诉阶段介入刑事诉讼,能够有充分的时间了解案情,与被告人有更多接触,对其性格特点、社会交往、成长经历以及实施被指控的犯罪前后的表现等情况进行调查,使辩护人能够有效地履行自己的辩护职责,高质量地完成自己的辩护任务。”在谈到制定《指定辩护函》的意义时,曹县检察院检察长刘绍军对记者说。



来源: 正义网
责任编辑: 李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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