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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软公司状告国内企业侵犯知识产权索赔60万元
发布时间:2013-04-25 10:18:39


     本网讯(李荣信 刘春华)   4月24日下午,微软公司诉徐州徐轮橡胶有限公司未经授权许可,非法复制、安装并商业使用了微软软件一案在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微软公司以侵犯其复制权以及通过许可他人行使复制权并获得报酬的权利,给其造成巨大经济损失,申请法院判决徐州徐轮橡胶有限公司赔偿其各项损失共计60万元。

    4月24日下午庭审现场,原被告双方法定代表人均未出庭,双方代理律师针对被告是否有侵害原告著作权的行为、被告从网上下载软件是否构成对原告著作权的侵害、如侵权行为成立,赔偿数额如何计算等争议焦点进行了辩论。

    原告代理人上海瀚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卫臻浩陈述,原告开发完成了各个版本的Microsoft Windows(微软视窗)系列并依法享有著作权,包括但不限于Microsoft Windows 2000(微软视窗2000)、Microsoft Windows XP(微软视窗XP)、Microsoft Windows Vista(微软视窗Vista)、Microsoft Windows 7(微软视窗7)。原告拥有著作权的上述软件首先在美利坚合众国发表,美利坚合众国与中国均系《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的成员国,根据《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所确定的“国民待遇”原则和中国有关的法律规定,原告就上述软件所享有的软件著作权应受中国法律保护。要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对原告著作权的侵害,立即停止复制、安装及使用原告享有著作权的windows软件操作系统软件的行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50万元整;判令被告承担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调查取证费、律师费等合理费用共计10万元整;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包括证据保全费用)。

    被告代理律师江苏浩然风律师事务所律师樊吉磊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樊吉磊认为不能确定被告侵权事实存在。本案原告虽然在诉状中诉称被告使用了原告享有著作权的相关软件,但是无论从软件源程序或者目标程序看,并不能确定被告目前使用的这些软件与原告享有著作权的软件相同;被告所使用的相关软件是从网站下载使用,即使所使用的软件著作权属于原告所有,造成侵权的主体也不是被告;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各项损失,在事实上和法律上均没有相关依据。

    在庭审开始之前,此案的审判长、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副庭长颜茂苏向媒体介绍说,民三庭负责徐州境内知识产权案件的一审工作。从前两年的受理案件情况来看,知识产权案件大幅上升,这些案件多数采取了商业维权模式,由律师事务所、专业代理公司代理,存在取证范围大、索赔金额大等特点,这是对知识产权维护本身的促进,但是也存在令小微企业赔偿相对过高的情况。本案中,微软公司认为徐州某公司计算机里有微软软件存在侵权。针对此案,法官提醒,权利人在维护知识产权过程中要完善保护制度,广大用户应通过合法途径购买、使用相关产品。

    庭审中,双方诉讼代理人均表示同意调解。如调解不成,法院将择日宣判。



责任编辑: 力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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