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羁押必要性审查百日适用寥寥检察官:规定不易把握
作者:李娜   发布时间:2013-04-26 08:51:53


    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增设捕后继续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已满百天。《法制日报》记者了解到,截至目前,各地只有零星羁押必要性审查个案出现。多地检察机关人士表示,该制度对于遏制以捕代侦、破解羁押率过高具有重要意义。但由于规定较为笼统,不易把握,实务部门运用时难免谨慎。

    各地审查重点不同

    今年3月,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检察院办理了该院首例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犯罪嫌疑人赵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批准逮捕。检察官审查得知,该案被害人已与犯罪嫌疑人自愿达成事故赔偿协议,并出具了谅解书。据此,检察院依法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变更其强制措施。

    东宝区检察院公诉科副科长李煜介绍,新刑诉法实施以来,该院已对3名犯罪嫌疑人变更了强制措施,涉及两起交通肇事案及一起故意伤害案。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检察院研究室主任张卫东告诉记者,今年以来,该院公诉部门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9件。经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3件3人变更强制措施,实行非羁押诉讼。其中,两件两人已被法院作出缓刑判决。

   “经过羁押必要性审查,山东省费县人民检察院今年已对7名犯罪嫌疑人变更了逮捕措施,其中4人涉嫌交通肇事、两人涉嫌轻伤害、1人涉嫌寻衅滋事。”费县检察院检察长尹德新透露。

    按照新刑诉法规定,所有捕后羁押案件都要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记者了解到,目前各地检察机关均坚持全面审查和重点审查相结合方式,但在侧重点上不尽相同。总体而言,可能判处缓刑、拘役、单处罚金,或者被免于刑事处罚的案件,交通肇事案件,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其他法定刑在3年以下的轻微刑事案件,是各地检察机关审查的重点。

    此外,对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达成和解的轻微刑事案件,各地检察机关一般都会建议变更强制措施。

    试点地已初见成效

    李煜告诉记者,新刑诉法实施以前,逮捕与羁押实行一体化,逮捕即产生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后果;被羁押人羁押期限长短与办案期限合二为一;羁押过程中没有再次审查程序,被羁押人基本被“一押到底”。

    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后,破解此类问题已经初见成效。张卫东透露,该院积极联系最高人民检察院理论研究所,2011年率先在河南开展试点。据统计,2011年,该院捕后轻刑案件判决率(判处有期徒刑缓刑以下或单处附加刑的)为16%,同比下降6%;2012年捕后轻刑案件判决率为12%,同比下降4%。

   “经羁押必要性审查,将强制措施变更为取保候审,能取得多重良好效果。”尹德新解释说,逮捕作为刑事强制措施中最为严厉的手段,对被逮捕人的人身自由和社会生活会造成重大影响。对无羁押必要性的犯罪嫌疑人变更强制措施,不但保障了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节约了司法资源,也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促进和谐稳定。

    李煜认为,对共同犯罪嫌疑人恰当运用羁押必要性审查机制,可以促使其中的从犯、胁从犯为争取宽大处理而积极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检举揭发他人罪行,甚至协助司法机关调查取证,缉拿其他犯罪嫌疑人。

    执法理念仍存障碍

    尽管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已逐渐为人们所接受,但目前各地案件数量仍然寥寥。记者发现,检察机关在开展此项工作中存在一定困惑,改变超期羁押“老大难”窘况任重道远。

   “首先是执法理念上的障碍。”尹德新指出,“重打击轻保护”的思想在一些执法办案人员心中根深蒂固,而且部分办案人员认为,批捕环节已经进行了一次必要性审查,逮捕后羁押阶段再进行一次审查,存在重复。

    张卫东则担忧捕押分离、执行与监督分离,会影响羁押必要性审查的质量和效率。他说,逮捕决定由检察机关侦监部门作出,但案件进入审查起诉环节后,由公诉部门对案件的羁押必要性进行审查,这难免引发改变强制措施是否会影响诉讼程序的担忧。

    李煜也认为,羁押必要性审查面临如何融入目前执法办案工作机制的难题。在他看来,羁押必要性审查虽然进一步扩展了侦查监督工作范围,但具体执行程序、职责分配等尚没有明确。比如在捕后继续侦查过程中,公安机关很少主动将案件后续进展情况与侦监部门进行沟通,而侦监部门因人力有限难以对批捕案件进行捕后跟踪。

    尹德新告诉记者,对检察机关直接立案侦查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很难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基层检察机关办理的职务犯罪案件,决定逮捕要由上一级检察机关决定。”在当前普遍存在案多人少的情况下,一些重大、复杂案件办案期限往往较长,甚至延期审理,容易造成隐性羁押。



来源: 法制网
责任编辑: 李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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