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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迪迦奥特曼"这一角色形象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
作者:胡新桥 刘志月   发布时间:2013-04-26 08:55:08


    超市出售的“百变超人”有7个形象,其中一款与“迪迦奥特曼”相似,引发权利人起诉。《法制日报》记者了解到,这起影视角色形象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近日经湖北省两级法院审理,最终认定“迪迦奥特曼”这一角色形象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

    2011年5月,上海世纪华创文化形象管理有限公司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湖北新一佳超市有限公司销售的“百变超人”玩具侵犯了影视作品《迪迦奥特曼》角色形象著作权,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权。

    经对比,法官发现,被控侵权的“百变超人”玩具外包装背面分别显示7位人偶图像,其中居中人偶图像与“迪迦奥特曼”主体特征相似。

    上海华创认为,《迪迦奥特曼》在中国播出引起了很大轰动,新一佳超市应该知道自己对该作品享有著作权,仍然销售这些带有迪迦奥特曼形象的侵权商品,在主观上具有过错,应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

   “经审理,我们认为,‘迪迦奥特曼’这一影视角色形象,本质上属于具有人物造型艺术的美术作品,可以被复制、被固定,符合我国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独立作品,应受保护。”武汉中院办案法官告诉记者。

   “由于我国著作权法没有规定角色形象作品这一作品类型和角色形象的商品化权,保护著作权的国际公约也未提出相应要求,所以本案中,我们只能将‘迪迦奥特曼’角色形象作为美术作品进行保护。”办案法官建议,我国应当完善立法,确立角色形象的商品化权,对角色形象进行完整保护。



来源: 法制网
责任编辑: 李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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