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张婧)
被告向原告借款出具借条一张,债务到期后,被告以落款姓名与实际姓名不一致为理由,否认借款事实。2013年4月24日,江西省德安县人民法院成功调解原告张笑林诉被告刘晓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告刘晓晓已于当日下午向原告张笑林归还借款5000元,此案已得到圆满的解决。
经审理查明,2012年9月,被告刘晓晓向原告张笑林借款5000元,出具的借条上载明:“今借张笑林人民币5000元整,三个月后归还。借款人:刘小小”。期限届满,被告未按期履行债务,原告多次追讨无果,故诉至法院。
在开庭过程中,被告刘晓晓以借款人的名字与其身份证上姓名不符为由,否认借款事实。原告张笑林与被告刘晓晓就借款事实在法庭上展开激烈的争论,在法庭辩论阶段,双方唇枪舌剑、针锋相对。办案法官在综合考虑双方提交的证据的基础上,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向双方当事人详细解释有关的法律知识,被告刘晓晓最终承认借款5000元的事实,当时是为了省事方便才将借款人的签名写成“刘小小”,并表示愿意归还,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于七日内归还借款。同时,原告表示通过此次事件得到了教训,今后在借款时对借款人出具的借条要更加谨慎,不能再犯此类错误。至此,该案得以圆满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