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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个月工程变六年 业主索赔违约金获支持
发布时间:2013-04-26 10:13:52


     本网讯(石才强)   合同签订后,按期履行合同约定是合同双方当事人的义务。由于被告的懈怠心理,导致六个月能完工的工程拖延成六年。2013年4月24日,广西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凤凰法庭审结了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判决被告广西来宾市汇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限期履行合同义务,并支付违约金35.6万元给原告来宾市兴宾区凤凰镇卫生院。

    2007年6月15日,原告凤凰镇卫生院与被告来宾市汇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由被告承建原告的门诊综合楼,双方约定工程开工日期为2007年6月18日,工程竣工日期为2007年11月28日,如工程因被告原因不能按照约定的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被告要承担违约责任,每超期一日支付违约金2000元给原告。2007年11月28日届至,被告因未全部按照施工设计的要求进行施工而导致该工程没能通过竣工验收,该工程未能交付原告凤凰镇卫生院使用。原告为此找被告要求其继续履行合同,完成余下工程,而被告一直未如约履行。2011年2月27日,上级相关部门下来检查该项目,发现工程项目没能竣工,遂向原、被告作出督查指示,同年3月4日,原、被告就该工程竣工验收问题达成补充协议,约定由被告尽快将项目收尾工程按施工合同完善各项工作,于2011年3月30日前竣工验收。补充协议签订后,被告却没有履行协议,2011年4月13日原告致函督促被告履行合同义务,被告既没有履行也没有复函。2012年3月29日,原、被告达成第二份补充协议,对该工程整改进行了明确约定,合同签订后,被告仍不履行协议。2012年8月15日,原告书面函告被告,要求其在七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并通过验收,被告不予理会,同年11月8日,原告委托律师向被告发出律师函再次督促被告履行,被告同样不予理会。2012年11月8日,原告遂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继续履行合同,并收集好各阶段的验收材料交付给原告,组织相关单位竣工验收交房,支付2012年3月29日至2012年9月23日期间的违约金35.6万。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签订的两份补充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也应受到法律的保护。从2008年11月26日起,原告已经付给被告119万工程款,如约履行了合同义务,而在此之后被告再不能以原告不履行工程款支付义务为由,拒不施工、拒不整改,消极怠工,另经协商,原告在竣工验收期限方面,两次给予被告宽限,被告却还是不履行施工、整改的合同义务,导致该工程拖延多年,未能竣工验收交付使用,长期影响原告卫生医疗业务的开展,对原告造成了一定损失,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盼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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