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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会车撞人被打伤 儿子持刀捅人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3-04-26 09:17:12
本网讯(罗彩萍 覃雁)
父亲李恒开拖拉机会车时与他人发生了摩擦被打伤,儿子李浩火速赶往现场持把杀猪刀捅伤两人。2013年4月25日,广西武宣县人民法院审结这起案件,判决李浩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2012年9月2日下午5点,李浩的父亲李恒开着自家的手扶拖拉机拉甘蔗经过邻村路段会车时碰到了张明驾驶的二轮摩托车,两人因此发生争吵,张明的同村人张海、张辉闻讯也赶过来质问李恒,李恒始终不承认是自己碰了张明。在争吵过程中张明、张海先后动手殴打了李恒,致使李恒受伤倒地。此时,路过此地的李恒同村人就打电话告诉李浩其父亲被打的事。李浩火速开车赶到现场,后因与张明等人言语不和,双方发生争吵并引起斗殴。在互殴过程中,李浩跑到手扶拖拉机的工具箱内拿着一把杀猪刀乱砍,致使张海、张辉被捅伤。后经法医师鉴定,张辉损伤程度为重伤,张海损伤程度为轻微伤,李恒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案后,李浩于2012年9月10日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持刀捅伤人的事实,主动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 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浩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一人轻微伤,其行为确已触犯刑律,构成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重伤,依法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但张明与李恒会车发生交通事故后,没有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纷争,而是会同其本村的人采用暴力将李恒殴打致轻微伤,因此被害人对本案引发存在一定过错,应适当减轻李浩的刑事责任。综合以上情节,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
盼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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