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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术不当致患者休克死亡 医院被判赔27万元
发布时间:2013-04-26 08:41:08


     本网讯(毛明梭)   富川瑶族自治县真龙医院在给患者赵金英行直肠癌切除+结肠造瘘术时,因手术处理不当,造成赵金英暴发感染性休克死亡,日前,广西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依法判令被告富川瑶族自治县真龙医院赔偿原告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人民币275217.6元。

  2012年5月14日患者赵金英因身体不适到富川县真龙医院就诊,诊断为:直肠肿物性质待查,并于当日入住真龙医院治疗。完善术前准备后,2012年5月18日14︰30真龙医院为患者赵金英行直肠癌切除+结肠造瘘术。2012年5月19日18︰00患者出现异常,2012年5月20日11︰10转入ICU科治疗,于当日14︰45宣告临床死亡。事后,富川瑶族自治县卫生局委托贺州市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鉴定,鉴定结论为:本病例属于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主要责任。因医方不服,要求进行再次鉴定。贺州市卫生局委托广西医学会进行再次鉴定,鉴定结论与贺州市医学会的一致。因双方就赔偿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原告便以被告方存在过错行为为由,起诉要求被告赔偿损失。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庭审中明确表示同意按广西医学会作出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作为本案划分赔偿责任的依据,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事实清楚,理由正当。虽然患者死后因未做尸检,确切的病理死因不明,但该鉴定书明确了患者的临床死因与感染性休克相关,而被告在手术时间超过3小时却未追加抗生素使用,从而暴发感染性休克导致患者死亡。虽然被告庭审中亦陈述该病的手术治疗会有10%-40%并发症的病发率可能,但是因被告在手术过程中未能正确使用相关药品的剂量,从而提高了并发症发生的可能。故,本院认为虽然患者被诊断为“直肠癌”,但若无医院之过失,应有继续生存之希望,而不至于在短期内死亡。因此,法院结合本案实际情况及被告方认可的鉴定结论酌情确定被告应承担80%的赔偿责任。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 盼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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