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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假“海底捞”堂上斗法 “傍名牌者”赔9.5万
发布时间:2013-04-26 09:43:22
本网讯(通讯员 盛茂 任李艳)
4月22日,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法院对江苏省首起“海底捞”驰名商标侵权纠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连云港金尚轩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停止侵犯四川海底捞餐饮股份有限公司“海底捞”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并赔偿四川海底捞餐饮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95000元。
四川海底捞餐饮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海底捞公司)是以一次性清油火锅为主的餐饮企业,其注册的“海底捞”商标在餐饮行业及相关公众中具有很高的知名度,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四川海底捞餐饮股份有限公司诉称,连云港金尚轩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连云港金尚轩公司)未经其公司许可,擅自在其开设金尚轩海底捞火锅店的牌匾、订餐卡、点餐单上使用“海底捞”商标,侵犯了其公司商标专用权,请求法院判令连云港金尚轩公司停止侵权、赔偿损失20万元等。 连云港金尚轩公司辩称,其在经营中使用“金尚轩海底捞火锅”,并加有汉语拼音“JIN SHANG XUAN HUO GUO”在下面作为整体使用,视觉上也具有明显差别且在连云港市新浦区范围内金尚轩海底捞火锅的知名度要远高于海底捞的知名度,其没有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不构成商标侵权 连云港中级法院经审理认为,连云港金尚轩公司在其经营的火锅餐饮店店面门头悬挂的招牌、餐巾纸盒、点菜单、订餐卡等物品醒目位置上,使用“金尚轩海底捞”、“海底捞”、“海底捞火锅”标识,对消费者确认服务的来源起到了指示作用,属于将上述标识作为餐馆服务业中的商标标识使用行为;且四川海底捞公司“海底捞”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项目为餐馆,连云港金尚轩公司所从事的餐饮服务与 “海底捞”商标核定使用服务项目属于相同类别。虽然连云港金尚轩公司经营过程中,使用的“海底捞”字样与四川海底捞公司所有的“海底捞”注册商标稍有差异,但该差异不足以造成相关公众认为属于两个不同标识的辨认效果,且同为火锅餐饮服务,基于“海底捞”注册商标的显著性与知名度,很容易在餐饮行业、消费者及相关公众中产生双方具有许可使用、关联企业关系等特定联想以及双方提供的火锅服务具有一致性的误认。因此,连云港金尚轩公司在相同服务上,擅自将与注册商标相同的“海底捞”文字作为服务标识使用,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规定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已构成对四川海底捞公司涉案商标的侵权。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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