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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机倒车疏忽大意致两龄童惨死车底被判缓刑
发布时间:2013-04-26 14:14:11


     本网讯(毛亚丙)   一司机在倒车进入房屋村道时,由于自己的疏忽大意在未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倒车,将车后一两岁龄童撞倒后碾压致死。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以一审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被告人岑兴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2012年11月13日,被告人岑兴驾驶一辆小型方向盘拖拉机拉沙子,于当日16时56分行至富川瑶族自治县富阳镇木榔村,在倒车进入岑兴中的房屋的村道时,在未确保安全的原则下倒车撞上两岁小男孩岑轩,被害人岑轩头部被车辆的左后轮碾压后致头颅崩裂当场死亡。案发后,被告人岑兴通过其亲属向公安机关投案。

    被告人岑兴于2012年11月14日赔偿了被害人家属人民币20000元。2013年3月18日,经该院判决,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富川支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此案被害人家属的损失共计人民币110000元;由被告岑兴另行赔偿此案被害人家属损失共计人民币20651.2元(该款已全部履行)。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岑兴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外,在村道中驾驶机动车辆因疏忽大意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案发后,被告人岑兴委托亲属先代为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应当视为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造成此次事故,被害方也有一般过错,可酌情对被告人岑兴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岑兴赔偿了被害人部份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考虑此案被告人系过失犯罪,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已经该院民事判决由保险公司和被告人岑兴共同赔付,被告人岑兴应赔偿的部分已全部履行,被告人岑兴有悔罪表现,无再犯罪危险,适用缓刑对其所在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可宣告缓刑。依照相关的法律规定,法院作出上述判决。(以上人物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 盼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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