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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无钱上网盗窃自行车得赃款300元判8个月
发布时间:2013-04-26 14:47:05


     本网讯(谷原忠)   一个年轻网迷,因为无钱上网而瞄准并盗窃学校自行车,结果虽然得到赃款300元,但即被他人举报而案发。2013年4月26日,黑龙江省虎林市人民法院对这起盗窃学校自行车案件进行了公开宣判,以盗窃罪判决被告人尹协议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

    被告人尹协议(化名)24岁,系虎林市虎头镇一年轻农民,初中文化程度。其特别爱好上网,整天沉迷于网络世界,但由于无经济收入,无法满足其上网需求,于是就通过偶尔偷点东西,获取少量赃款交纳上网费。2012年初,因盗窃他人少量物品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15天。

    随着陷入网络程度越来越深,被告人尹协议不再满足偶尔盗窃,而是转向学校,以学校自行车为目标进行盗窃,然后再贱卖。2013年1月至2月期间,其趁部分学生放松警惕或忘记上锁的机会,先后到虎林市一中、虎林市职业中学、虎林市第二小学分别窃取学生陈峰(化名)的蓝色捷安特牌自行车、王成(化名)的黑白色富士达牌自行车、纪忠(化名)的蓝色飞鸽牌自行车各一辆,价值分别为593、1043、630元。每次盗窃成功后,被告人都是骑着自行车到一个小市场贱卖处理,总共获利300元。后因学生纪忠向公安机关报案而案发。

    案发后,部分财物被收缴并返还给三被害人。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尹协议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他人财产,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盗窃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曾因盗窃被行政拘留十五日,不思悔改再犯盗窃罪,应酌情从重处罚;其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有坦白情节。开庭审理时能自愿认罪,应依法从轻处罚;部分赃物被收缴并返还给被害人,减少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应酌情从轻处罚。根据量刑规范化标准,故法院作出上述有期徒刑的判决。



责任编辑: 盼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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