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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青年“碰瓷”敲诈勒索无证驾驶者获刑
发布时间:2013-04-28 08:35:02


     本网讯(喻志强 傅南)   为敲诈他人钱财,利用他人无证驾驶不敢报警的心理,采取“碰瓷”的方式敲诈,共得现金6000元,并要求他人写下了1张22000元的欠条。近日,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判处被告人何浩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判处被告人凌明、游林、徐用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2012年7月31日晚20时许,被告人何浩纠集被告人游林、徐用、凌明等人在云田镇徐用家共谋敲诈勒索被害人小周钱财,何浩提出小周有一台小车,而其没有驾驶执照,可利用“碰瓷”的方式利用其不敢报警的心理敲诈他的钱财,游林等人纷纷表示赞同。

  游林于是打电话给小周要其开车到徐用家,并由被告人徐用开小周的比亚迪F0小车与小周一起送人到市区,在返还徐用家途中,被告人何浩打电话给徐用,要徐用将车交给小周驾驶,被告人何浩、凌明等人驾驶两台摩托车向小周驾驶的小车方向迎面行驶,在与小周小车会面时候,凌明故意与小周驾驶的小车发生碰擦倒地不起,装作腿部受伤。何浩等人立即上前威胁小周,并打电话叫来被告人游林。

  随后何浩等人一起将凌明送至卫生院,并谎称凌明伤势严重要报警为由威胁小周,小周因为无证驾驶害怕被处罚答应以私了的方式解决。随后何浩等人提出要28000元私了,小周因身上只有1000元,提出将自己的比亚迪F0小车以5000元卖给游林,游林表示同意,并在银行取5000元交给小周,随后小周将6000元现金交给何浩,并写下22000元欠条交给何浩。

  事后何浩分给凌明等3人每人1300元。8月初,因敲诈之事被他人发现,何浩将4000元和欠条归还给小周,小周将欠条烧毁。

  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何浩纠集被告人游林、凌明、徐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本案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何浩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依法应当按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进行处罚;被告人游林、凌明、徐用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何浩、游林、凌明、徐用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何浩、游林、凌明、徐用犯罪情节较轻,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宣告缓刑。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盼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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