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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他人冒用身份办理的结婚登记应如何救济
作者:丁吉生   发布时间:2013-04-28 16:27:08


    【案情】

  2009年10月9日,胡美华骗取了邵小娟母亲的信任,持有邵小娟的户口本,冒充邵小娟本人到派出所办理了基本信息为邵小娟、但照片系胡美华的第二代身份证。2009年12月15日,胡美华持有该身份证同黄勇到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2012年10月份,邵小娟欲进行结婚登记,但却发现本人已办理结婚登记。

  【分歧】

  对于解除受害人邵小娟该婚姻关系没什么问题,但就邵小娟采取何种法律方式进行司法救济却产生了二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邵小娟应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本案中胡美华冒用邵小娟信息与黄勇办理结婚登记,即确立了邵小娟与胡美华法律意义上的婚姻关系。因此,邵小娟应以胡美华、黄勇为被告进行民事诉讼,请求人民法院撤销邵小娟与胡美华的婚姻关系。

  第二种意见认为,邵小娟应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决撤销民政局颁发该《结婚证》的具体行政行为。本案邵小娟并未向民政局申请结婚登记,亦未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民政局在为胡美华和黄勇办理结婚登记时,对胡美华提供的身份信息审查不严,错误颁发的《结婚证》依法应予以撤销。

  【管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以结婚登记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此,结婚登记作为行政确认行为,相对人对其不服,提起行政诉讼,属于人民法院行政案件受案范围,人民法院审理该案,依法有据。

  《婚姻登记条例》第5条第1款规定:“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婚姻登记条例》第7条规定:“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结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对当事人不符合结婚条件不予登记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理由。”本案中,胡美华与黄勇申请登记结婚时,胡美华仅提供了身份证,而没有提供户口本,在缺少材料的情况下,民政局违反法定程序,没有尽到审慎合理的审查义务,错误进行了婚姻登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判决撤销民政局错误颁发该《结婚证》的行为。(作者单位:江西省广昌县人民法院 )



责任编辑: 盼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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