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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中院依据新标准改判一起盗窃案件
发布时间:2013-05-03 09:19:27


     本网讯(刘建章 李元明)   2013年4月26日,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据“两高”关于认定盗窃案件的新的数额标准,改判一起盗窃案件。

    2012年3月3日至3月6日,被告人谷怀有组织被告人王国平、毕好满等人,乘给焦作东方金铅有限公司运输铅精矿之机,将运输车辆开到事先租赁的货场,以将铅精矿卸车并与事先准备的煤产品搅拌,重新装车后送往焦作东方金铅有限公司的方式,从中盗取铅精矿共计25.38吨,价值217583.55元。

    河南省修武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谷怀有、王国平、毕好满等人构成盗窃罪,其中谷怀有盗窃数额特别巨大,应在十年以上量刑,王国平、毕好满等人盗窃数额巨大且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遂以犯盗窃罪判处谷怀有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0元,判处王国平、毕好满等人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至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至60000元不等的刑罚。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谷怀有提起上诉。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二审审理期间,4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下发了《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将盗窃案件的数额标准进行了调整。其中将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由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修改为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根据新标准,谷怀有盗窃数额为巨大,而不是特别巨大,按照从旧兼从轻原则,应在三至十年范围内量刑,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遂撤销了修武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谷怀有的判决,以犯盗窃罪判处被告人谷怀有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



责任编辑: 盼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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