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立法> 动态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代表建议构建三大机制建立举报人保护制度
作者:张媛   发布时间:2013-05-06 09:04:56


    最近一段时间,一些实名举报引起全社会的高度关注。中央纪委常委、秘书长、新闻发言人崔少鹏今年初曾明确表示,纪委提倡实名举报,凡是实名举报的,优先办理,及时回复。

    而据一项对8202人进行的题为“如果得知腐败信息,你会选择实名举报吗?”的在线即时调查显示,对于实名举报,58.4%的受访者明确表示支持;47.8%的受访者确信,实名举报对于反腐败的作用很大;但落实到行动上,只有15.8%的受访者表示,得知腐败信息,自己一定会进行实名举报。

    为什么公众对实名举报表示支持,却不太愿意在实际行动中进行实名举报?全国人大代表、民盟中央常委韩建敏认为,这与当前我国对举报人保护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有关。

   “实名制举报人很容易受到报复或变相报复。”韩建敏说,“现实中一些举报人遭打击报复的事例,一直触动着公众敏感的神经。比如举报阜阳‘白宫’的李国富离奇死亡,举报征税违法的鞍山市国税局公务员李文娟两次被辞退,‘灵宝帖案’、‘曹县帖案’中明目张胆地跨省追捕举报人等。许多举报人就算当时没事,也会被秋后算账。”

    另一方面,我国保护举报人制度也存在不完善、不系统的问题。对此,韩建敏表示,我国保护举报人制度规定太笼统,缺少可操作性;又分散在各种各样的规定中,不够系统化。这就造成了在司法实践中“无法可依”、“有矩难循”的情形。

   “同时,我国现有的对举报人的安全保护是以事后惩罚制裁为主,预防性的手段仅局限于举报线索的保密。这种保护方式显得手段单一,力度薄弱。这导致了相当多的举报人没有得到有效保护。”韩建敏指出,由于实名举报在我国推进缓慢,大多实名举报者往往是被“逼得忍无可忍”才被迫进行实名举报,其中相当多属于“二奶举报”、“集体实名举报”。

   “对泄密责任追究不力也是实名举报人保护制度难以落实的一个重要因素。”韩建敏说,虽然有相关的泄密责任追究的制度规定,但由于保密程序不完善,很难确定泄密者,所以很少有通过法律手段追究泄密者相关责任的现象。

    韩建敏建议,我国应加快推进举报人保护制度的建立。

   “首先,应尽快整理出一套举报人保护制度,并逐渐司法化。”韩建敏认为,建立举报人保护制度关键在两点:一是对于举报人的信息必须严格保密,控制知晓者的范围,并明确知晓者所承担的保密义务;二是当举报人遭到打击报复时,应该及时干预,并给予相关人员严厉惩处。

   “其次,立法部门应当在整合现有法律法规基础上,尽快制定专门保护举报人的法律。”韩建敏说,“此法律不仅要规定事后救济制度,更要积极借鉴和探索对举报人及其亲属的预防性保护措施,加强对举报人的事前、事中的保护和事后救济。在明确举报人的权利范围、受理举报机构的责任和义务、完善举报程序制度、建立与举报权利保护有关的保密制度、举报人安全保障制度、举报人受益制度、举报人权利救济制度等方面进行立法完善和制度创新,以构建完备的公民举报权保护体系。”

    再次,韩建敏指出,要建立三大机制,为举报人提供有力保护。这三大机制是:举报人安全风险评估机制。司法机关在举报人举报之初,受理举报线索之时,应对举报风险等级进行评估,及时启动有关举报人保护程序,采取相对应的措施;举报人紧急保护机制。举报人在举报后,只要举报人发出人身安全需要保护的求助,公安机关应当立即出警处置。检察机关可根据举报人的申请,监督公安机关对举报人提供的紧急保护;举报人特殊保护机制。对举报有关重大案件线索或有组织犯罪的具有特殊贡献的举报人,可借鉴国外对举报人的身份重置、异地安置制度,按照举报人自愿原则并且不低于原工作和生活条件,将举报人秘密调动工作或迁往异地,给举报人提供基本的社会生活保障。

    最后,严厉打击报复陷害举报人的违法犯罪行为。“信息保护的严密与安全,是保障举报人合法权益的第一道屏障。对国家工作人员打击报复实行“零容忍”制度,一经调查核实有打击报复行为,一律从重从快予以严惩。同时加大对泄密事件的跟踪督查力度和媒体报道力度,切实为举报提供保障屏障。”韩建敏强调。



来源: 法制网
责任编辑: 李霄

分享到:分享数:0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3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