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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拟立法破解预防职务犯罪实操性不强难题
作者:章宁旦   发布时间:2013-05-06 09:25:43


    由于我国有关预防职务犯罪的法律规范主要散见于有关法律法规中,零散不成体系,实操性不强,影响了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开展。为了破解这些难题,日前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和建议的《广州市预防职务犯罪条例(草案)》(下称草案)中提出,由监察部门定期对个人申报的财产等重大事项进行抽查;严格执行党员领导干部个人和家庭财产、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担任正职领导职务的国家工作人员不得直接分管人、财、物和行政审批。

    记者从广东省广州市人大内司委了解到,从广州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实践看,近年来,该市职务犯罪在多个领域仍呈现易发多发态势。一些职务犯罪渗透性强,窝案串案增多,犯罪手段方法不断更新。以广州市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案件为例,2012年,全市检察机关共立案侦查各类职务犯罪案件659件719人。其中贪污贿赂犯罪案件522件564人,同比上升了56.8%和54.9%,大要案519件,占立案数的99.4%;渎职侵权犯罪案件132件149人,同比上升97%和86.3%。

   “迄今为止,国家还没有一部专门的预防职务犯罪方面的法律,广东省也没有制定这方面的地方性法规。预防职务犯罪职能部门在开展工作时,经常会碰到依据不足、手段单一、刚性不足等问题,影响和制约了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成效。”广州市人大内司委相关负责人说,此外,广州市各预防职务犯罪职能部门开展工作的职责边界尚缺乏科学界定、约束和规范,随意性较大,也影响了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整体合力。

   “在依靠专门机关通过刑事手段来惩治职务犯罪的同时,加大预防职务犯罪力度,实行惩防并举非常必要。”今年1月的广州市“两会”举行期间,广州市人大代表、广州市公职律师事务所主任王超莹联合39名代表提出议案,建议制定《广州市预防职务犯罪条例》。

   记者了解到,《草案》共42条,分为总则、职责、预防措施、监督和保障、法律责任、附则,共六章。起草的主要思路是,在总则部分规定了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工作原则、工作机制等总体性规定,在分则部分一一对应进行详细分解,重点是突出教育、制度、监督三种手段并重的监督工作原则,形成多方参与,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的职务犯罪预防网络,确保职务犯罪预防工作落到实处。

    群众参与度高、新闻舆论监督发达是广州的特点和优势,《草案》充分体现了这方面内容,在总则中对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作了总体规定,在分则中具体规定了任何组织和个人行使民主监督权利的方式方法,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接收监督的方式、途径,以及违反民主监督、舆论监督要求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值得关注的是,《草案》创新听取专门机构意见制度和专家咨询制度,规定:政府制定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重大决策应当听取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意见,促进“一府两院”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沟通交流;政府应当设立专家咨询机构,解决了专业领域重大疑难预防问题。专家咨询机构设在政府,相比设在检察机关或审判机关其服务范围更广,可操作性更强,而且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根据工作需要也可以借助这一咨询平台。

   “《草案》规定了行贿人员再预防制度。”广州市人大内司委相关负责人介绍,行贿是诱发受贿犯罪、滋生腐败的直接原因,因此,《草案》规定了招标、采购以及招聘、录用、选任人员等活动中,对投标人、潜在投标人、供货人、拟录用人员的行贿记录查询制度,并要求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采取相应预防措施。

    广州市人大内司委副主任委员丛翠玲表示,检察机关本来就有“行贿档案”,应该发挥更大作用。而且,草案扩大了对行贿档案的查询范围,将行贿犯罪档案扩大为“行贿档案”,将未领刑责的行贿者一并列入“行贿黑名单”,通过联网查询将所有行贿者“一网打尽”。

    为了让权力运作公开在阳光下,《草案》引入公务信息公开制度,保障人民群众对公务活动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同时,还引入了信息共享制度,符合行政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互相监督配合的工作原则,便于检察机关、监察部门、审计部门及时发现职务违法犯罪线索。

    廉政风险防范是近年来党风廉政建设的一项有效举措,《草案》借鉴并引入这一制度,规定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应当定期对内部职务犯罪风险进行排查,发现隐患采取相应措施,发现违法犯罪线索调查或移送有管辖权的国家机关处理,确保及时、有效地防范职务犯罪的发生。

    此外,《草案》还进一步增强了监督措施的刚性,规定了:专门监督部门、舆论监督部门和群众在开展监督工作的保障性措施;监察部门对行政监察对象落实条例的监督职权;监察部门对个人申报财产及重大事项情况进行抽查的职权;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监察部门、审计部门在依法开展监督工作时有权采取的相关措施;预防建议回复制度、不采纳建议说明理由制度,举报人保护、奖励制度等一系列制度。



来源: 法制网
责任编辑: 李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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