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替人担保守约还款 开发商索债遭拒依法追偿
发布时间:2013-05-06 10:26:20


     本网讯(周军)   开发商为人买房在银行贷款提供担保,但借款人未按约定支付按揭贷款本息,导致开发商垫付贷款。近日,江西省弋阳县人民法院审理了此起追偿权纠纷案,一审判令被告刘莲芳支付原告弋阳县华厦房产有限责任公司欠款人民币115049.53元。

  2007年10月23日被告刘莲芳因购买商品房需要资金,向弋阳县工商银行借款人民币119000元,签订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并由原告弋阳县华厦房产有限责任公司为其提供担保。在合同中,双方约定借款金额为人民币119000元,期限为10年,年利率6.6555%,采用按月等额本息还款法,若借款人未完全适当的遵守或履行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承诺、保证、义务或责任,则贷款人有权停止发放尚未发放的贷款,宣布贷款提前到期,要求借款人提前清偿全部或部分贷款,以及所产生的利息、罚息及其他费用,直至解除合同,原告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保证期间为贷款到期之日起两年或依约宣布贷款提前到期的,则为提前到期之日起两年,若原告不按约履行担保责任,则保证期间为贷款提前到期之日起两年内,若保证人不按约履行担保责任,则贷款人有权从原告在中国工商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开立的所有账户中扣收相应款项用于清偿。合同签订后,被告只支付了至2009年10月31日前的按揭贷款本息,剩余款项,经弋阳县工商银行多次催告,被告均拒绝归还。弋阳县工商银行遂要求原告承担保证责任,为此原告为被告垫付了剩余贷款本息合计人民币115049.53元,还清了贷款。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原告为其垫付的借款本息。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弋阳县华厦房产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刘莲芳和中国工商银行弋阳县支行签订的保证合同和借款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合同当事人均应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刘莲芳应按照约定的期限足额偿还中国工商银行弋阳县支行的借款,但刘莲芳未能如期偿还,而原告弋阳县华厦房产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借款合同连带保证担保人,已经向债权人中国工商银行弋阳县支行承担了保证责任。被告刘莲芳在中国工商银行弋阳县支行的债务,因保证人弋阳县华厦房产有限责任公司的承担已经全部被免除。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现弋阳县华厦房产有限责任公司向债务人刘莲芳行使追偿权,要求偿还欠款,证据充分,法院予以支持,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 盼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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