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检察院> 检察快讯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枝江市检察院阳光务检"四方"听证未成年犯罪案
作者:李红梅   发布时间:2013-05-06 14:39:33


    近日,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检察院在办理该市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未成年人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一案时,就犯罪嫌疑人王某某是否有社会危险性举行了一场“听证会”,公安机关办案人员、被害人父亲、犯罪嫌疑人母亲、委托律师均参与了听证。

    犯罪嫌疑人王某某现年17岁,无业。其邻居杨双信因与同学史某某(15岁,在校学生)有矛盾,遂邀约王某某教训史某某。2013年4月9日晚7时许,史某某放学后,王某某在学校门前截住史某某,在调解双方的矛盾未果后,遂上前用手抓住史某某的头发,将史某某的头部在花坛边上撞击数下后离开,致史某某头部受伤后进行了开颅手术。经鉴定:史某某为重伤。该院经审查,发现王某某是初犯,且其是在母亲王庆华的陪同下到公安机关投案,根据新的《刑事诉讼法》第269条的规定:对未成年人应当严格限制逮捕措施。在讯问王某某后,发现其认罪悔罪,该院又依法通知法律援助机构为其指定辩护律师袁晓翠,听取了律师的意见后,该院决定邀请公安机关办案人员龚蒙江、被害人父亲史庆华、犯罪嫌疑人母亲王庆华、委托律师袁晓翠就犯罪嫌疑人王某某是否有“社会危险性”举行公开听证。在听证会上,犯罪嫌疑人母亲当场给被害人父亲赔礼道歉,双方还达成了赔偿十八万元协议,被害人父亲当场表示谅解,并要求检察机关对其不批准逮捕,后公安机关办案人员也表示,现双方冰释前嫌,社会危险性已消除。据此,该院作出了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有效化解了一起纠纷。

    会后,各方一致认为审查逮捕过程中公开听证,将决策过程透明化,有益于批捕权在阳光下运行,也有助于人民群众多渠道多层次参与司法,是检务公开、公平、公正的具体体现。



来源: 正义网
责任编辑: 李霄

分享到:分享数:0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3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