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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户存款异地被盗取 银行无过错不担责
发布时间:2013-05-06 14:49:32
本网讯(通讯员 盛月辉)
卡一直在自己保管中,存在卡里的钱却不翼而飞了,遭受莫名损失的钟晓玲立即找上了办卡的银行。2013年5月6日,江西省铜鼓县人民法院对该起储蓄合同纠纷案做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钟晓玲的诉讼请求。
2013年1月19日,钟晓玲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鼓县支行办理金穗通宝卡并存入人民币5000元。3月份,因急需用钱,用被告提供的金穗通宝卡到被告处取款,却发现已无钱可取,经查询存入被告处的5000元,已被他人于2013年1月21日在中国建设银行洪都支行(南昌市井岗山大道657号)分两次取走4900元,同时又被扣除手续费53元,从而造成原告存款额减少4953元。 事发后,原告到被告处讨要说法,但被告称要经过法律程序,确认其有责任才能赔付。为了维护自身的正当权利,钟晓玲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鼓县支行起诉至法院:请求判决被告赔付原告损失款共计5000元。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向被告申请银行卡,并将款项存在卡内,双方之间成立了储蓄存款合同关系。被告负有保证原告存、取款安全的义务,原告也负有妥善保管银行卡及密码、防止密码泄漏的义务。原告所持银行卡内的资金被他人在异地建行支取,其银行卡在南昌建行所支取的4900元现金及转账费用53元,均是凭原告的卡号及密码所进行的交易,其全部交易均完全符合被告行关于金穗通宝卡章程的相关规定。而原告并没有证据证明是由于被告的原因导致其银行卡信息泄漏,而被他人使用该信息盗取资金,被告不存在违约行为。为此做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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