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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男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880万元获刑罚
发布时间:2013-05-06 13:45:30
本网讯(通讯员 黄文青 朱建)
近日,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对一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案件进行了公开宣判,一审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被告人郑新敏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
被告人郑新敏以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利息为月息、年息2分不等,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至2011年11月止,被告人郑新敏先后向江友根等26人吸收资金数额近人民币880万元。被告人郑新敏先后创办多家企业,后由于经营不善等原因,所开办的企业多数已相继关门停业,导致无力偿还所吸收的资金,致使吸收资金约人民币620万元不能归还。 案发前,大多数被害人已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其中,陈芳等10人于2012年10月29日已与被告人郑新敏达成协议,得到部分还款人民币260万元,该10人已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害人吴新胜12人对被告人郑新敏的行为表示谅解。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郑新敏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以借款的形式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扰乱了金融秩序,且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以行为人所吸收的资金全额计算。案发前后已归还的数额,可作为量刑情节酌情考虑。对部分借据上的数额所包含的利息,应予以扣除,不应计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被告人郑新敏在案发后已归还了部分吸收的存款,并已取得了部分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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