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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德安县检察院创新社会危害性双向说理机制
作者:王海宝 发布时间:2013-05-07 14:57:50
“你们这个《不批准逮捕理由说明书》真是好,说理简单但不失严谨、合法,对我们以后审查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危险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德安县刑侦大队程警官在接到德安县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理由说明书》之后如是说。5月3日,该院审查一起因纠纷引起的轻伤害案,一名犯罪嫌疑人李某已被逮捕归案,另一名同案犯王某因生活拮据而投案自首,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赔偿受害人5万元人民币,也得到了受害人的谅解。承办人综合案情,认定王某不具有社会危害性且有保证人担保,法院极有可能判决非监禁刑,无逮捕必要,遂作出不予逮捕决定。同时,承办人制作《不批准逮捕理由说明书》送达公安机关。
案件的良好效果得益于该院建立的社会危害性双向说理机制,该机制主要是为了进一步加强公安机关与检察机关在逮捕程序中的互相配合、互相制约,提高逮捕案件的社会危害性审查质量。 该机制一方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逮捕的案件,要求依法、客观、全面地收集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社会危险性的证据材料,并在《提请批准逮捕书》中对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危险性进行说明;对未予以社会危害性说明的,检察机关可以要求补充说明;再不补充说明的,检察机关将综合案情作出不予批准逮捕决定。 同时,该机制加强检察机关的自我监督,要求承办人在审查逮捕时对社会危险性判断应当有相应的证据和材料佐证,不能完全凭主观臆断,并在审查逮捕意见书中对社会危险性的判断情况和采纳情况进行说明。对因不具有社会危害性而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的,承办人应当制作《不批准逮捕理由说明书》,详细说明不批准逮捕的理由。对未制作《不批准逮捕理由说明书》的,公安机关可以要求补充说明;对不服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向检察机关复议,复议由公诉部门办理;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向上级院申请复核。 来源:
正义网
责任编辑:
李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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