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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婚老伴去世 继母与继子争抚恤金
发布时间:2013-05-07 16:53:13


     本网讯(通讯员 陈玉华)   母亲去世,父亲再婚,可不幸的是他先于现任妻子离世,自己的子女拿走了他单位发的抚恤金,妻子不得不将继子女告上法院。近日,继母苏连芳将继子刘坚告上广西来宾市金秀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要求共同分割抚恤金。

    刘绍祯是金秀县某机关单位的一名退休干部,他与前妻育有三子二女,五个子女均已成家立业,刘绍祯一直跟随小儿子刘坚生活。前妻亡故后,刘绍祯又与同为丧偶的苏连芳登记结婚。2013年2月刘绍祯患病,经医治无效后死亡。刘绍祯生前所在单位按照相关规定,一次性发放给刘绍祯家属抚恤金95050元及补发的三个月工资7347元共计102397元。然而这笔本该由刘绍祯六名近亲属平分的抚恤金却被小儿子刘坚一人独占了。

    接到案件后,法官考虑到原、被告关系比较特殊,从有利于家庭和睦团结角度出发,决定通过调解的方式解决此纠纷。办案法官与原、被告及其近亲属分别谈话,向他们详细阐明抚恤金性质、发放范围及分割后具体的使用原则。死亡抚恤金是按国家规定发给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家属的福利保障资金,目的是确保与离退休人员相关亲属能维持一定水平的生活,其发放范围一般为与离退休人员存在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的近亲属,即父母、配偶、子女关系。依据法律规定,该笔抚恤金应归刘绍祯的近亲属共同所有。苏连芳、刘坚五兄妹均系刘绍祯的近亲属,有分割该笔抚恤金的权利。经过办案法官的耐心调解,原被告双方就抚恤金的分割问题达成了调解协议:由于刘绍祯生前跟随被告刘坚生活,被告刘坚对其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故原、被告一致同意从上述款项中先提取12397元给付被告刘坚,作为被告刘坚对父亲刘绍祯多尽赡养义务的经济补偿,余下90000元由原告苏连芳及被告刘坚五兄妹每人均分15000元。

    庭审结束后,被告刘坚在法官的见证下将15000元抚恤金交到继母苏连芳手中。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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