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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铅山检察院首次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
作者:黄晶 发布时间:2013-05-08 11:10:11
江西省铅山县检察院根据新《刑事诉讼法》规定,对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李某某等人涉嫌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一案,分别从案件证据、罪行和社会危害性等方面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后,于4月28日依法将被捕在押的李某某变更为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对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这是新《刑事诉讼法》实施后,铅山县人民检察院办理的首例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
李某某等人涉嫌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一案经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后,李某某在提审过程中向承办检察官提出取保候审的想法。通过对案件的审查,承办检察官发现,李某某在本次犯罪中属从犯,犯罪情节较轻,涉及案由的社会危险性较小,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为了进一步对羁押必要性进行审查,承办检察官到李某某的住所地进行走访调查。 由于李某某是江西省弋阳县人,承办检察官首先赶到李某某所属的弋阳县水南村村民委员会,向村书记、主任了解李某某的家庭情况、历来表现等情况,并在村主任的带领下到李某某的家里进行走访。 经走访发现,李某某家庭情况较差,家中有一名八十岁的老母亲,妻子比其小十几岁,并且妻子还是外省人,夫妻二人育有2个女儿,大女儿4岁,小女儿2岁,李某某是家里唯一的男人。李某某平日孝顺母亲,在村里人缘、风评都不错。在李某某被关押后,为了维持这个家,李某某房上的亲属,每家每个月出200元给李某某的母亲,村里人凑钱送大女儿送到幼儿园读书,好让李某某的妻子在外打点零工,李某某八十岁的老母亲就在家照顾2岁的小孙女。 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考虑,如果对李某某继续关押,不利于其家庭的维系,一个家庭可能濒临瓦解。在听取公安机关、李某某所在村民委员会及其家人的意见后,承办检察官认为李某某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是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经检察长批准,对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变更强制措施,对其采取取保候审。此次铅山县检察院依法对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启动了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以实际行动践行了新《刑事诉讼法》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彰显了检察机关的司法人文关怀。 来源:
正义网
责任编辑:
李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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