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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解除男子拒搬 法官和解执行补偿5万搬出
发布时间:2013-05-08 11:22:18


     本网讯(通讯员 王长友 赵宪斌)   4月26日,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碾子山区法院成功执结一起房屋迁出案件,在执行时,该院并没有机械地采取强行迁出的措施,而是从根源着手,致力于化解当事人之间的矛盾,终于促成双方握手言和,就补偿和搬迁问题达成和解协议 。

    1997年,被告李强与碾子山区富强办事处签订房屋租赁协议,租用其管辖下的富强采石厂的场地及厂房,租期6年。而事实上,该房屋在租赁期满后,一直由李强继续占有并使用至今,双方以默认的方式延续了合同。2007年,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决定,富强办事处工作职能划归繁荣办事处,繁荣办事处成为采石厂的上级主管部门。繁荣接手后,于2011年向李强提出解除合同,在协商未果后,诉至法院。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李强于判决生效后60日内搬出,双方均未上诉。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人员向李强依法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张贴了迁出公告,要求李强限期搬出。李强提出,他在该房屋居住了10余年,除此之外,别无住所,经济条件有限,没有能力另行购买房屋。如果法院将其强行迁出,他只能背起行李,到区政府大楼去住,扬言上访,情绪异常激动。李强另行提出,在房屋租赁期间,经富强办事处同意,其新建和维修几处房屋,花费数万元,并提供了相关证据。如果让其无条件搬出,他将另行提起诉讼,要求办事处赔偿其损失。执行人员经过对全案的分析,认为如果对李强采取强行迁出的强制措施,必将进一步激化矛盾,引发诉访,且李强对房屋的扩建和维修行为,确已获得富强办事处的同意。本着化解矛盾的理念,执行人员做了大量的执行和解工作,经数次与申请人沟通,终于促使申请人放下胜诉者的姿态,与李强坐在一起,商谈解决问题的办法。经过数次艰难的谈判,经过执行干警不懈的努力,双方终于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一次性给付李强补偿款5万元,李强放弃就本案争议房屋任何追索的权利,并保证于7日内搬出,现该协议已履行完毕。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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